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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区域中心移民方案优劣利弊分析

Category : 投资移民 EB5

由于EB5投资移民签证的高风险性,2008年以前,每年10,000个签证配额仅仅吸引不足一千个申请人。因此,为了吸引更多的海外资产,美国政府推出了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政策,来鼓励海外投资者申请EB-5取得美国绿卡。区域中心实际上是美国人建造的一个统一经营专门提供给投资移民申请人投资的一个商业中心,这样的商业中心为特定的地理区域吸引国外资金,需要得到美国移民局的批准。区域中心EB-5投资移民申请提供了许多的优惠政策。目前这是最流行的投资移民模式。

区域中心移民方案有如下的优势:

  1. 绝大部分的区域中心通过申请,获得了50万美元的投资门槛,大大降低投资风险。
  2. 选择区域中心进行投资移民,移民局并不要求投资者直接参与日常的企业管理,这是区域中心投资模式与其他投资模式最大的区别之一,投资者仅仅投钱即可。当然,投资者也不会被要求必须居住在区域中心或附近。因此投资者不必为EB-5的企业管理实务所累,可以放心管理自己的其他事业或者念书等等。
  3. 区域中心移民方案还有一大优势,就是移民局在两年后考察EB-5申请人的投资效果以决定是否对其发放永久绿卡的时候,对于创造的就业岗位,除了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即确实雇佣的全职美国工人以外,间接创造的工作机会也会被算在内。也就是说,投资区域中心的EB-5申请人,无需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只需要证明区域中心是按照批准的商业计划运营即可,已完成创造就业的目标。

当然,区域中心移民并非完美,也有其相对的挑战及风险:

通常区域中心投资都是以有限合伙的方式呈现,每个EB5投资人的投资仅仅占很小的比例,因此投资人对企业没有进行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如果一旦区域中心未能按照商业计划运行,由于EB-5申请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一般没有管理权,很难通过投票,决策等管理手段与区域中心的管理者进行交涉。

还有一点,创建区域中心的人同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因此,创建者可能实际投资很少但却占有很大的股份,同时,创建者又是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者。因而EB-5申请人的投资的相当部分都会落入他们的口袋。

在很多区域中心的招商广告中,我们常常看到政府要员出面,但这只是区域中心的拥有者的市场营销手段。我们不断强调,其一区域中心投资并不是100%能拿到永久绿卡,其二区域中心只是地方政府批准,但地方政府不对其投资者及其项目提供任何的担保,因此区域中心经营不善时,投资者同样要承受与其他投资模式失败时同样的后果。而目前,大部分的区域中心都在招商引资的阶段,没有获得永久绿卡的经验。

总而言之,区域中心移民方案对于大多数有资金,没有时间,没有管理经验的申请者是最为合适的,这也是该模式如此流行的原因。但是尽管区域中心移民方案有诸多的优惠之处。但是所有投资移民都有风险,区域中心也不例外,因此,在决定投资之前咨询相关领域富有经验的移民律师是非常有必要的。无论是对于区域中心的分析和选择,还是证明材料的准备,稍有不慎都可能让申请人的时间和金钱付诸流水。

区域中心比较适合不差钱EB-5申请人。比如,陈先生是山西私人煤矿老板,经营多年。虽然积攒了大笔资金,但随时担心安全问题的压力让他厌倦。因此决定洗手不干,移居美国享后半辈子清福。对于陈先生这样不差钱的投资者来说,区域中心计划是最好的选择,50万美元对于陈先生只是九牛一毛,轻松入住美国,享受生活才是他的目的。所以即使两年后永久绿卡申请失败,陈先生可以再投50万元换取另一个两年的临时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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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成立新企业投资模式优劣利弊分析

Category : 投资移民 EB5

成立新企业 (New Business Enterprise)是移民局规定的EB-5三种投资模式中最为基本的投资移民模式。投资者可以在美国任何地域创立、经营并管理一个新的企业。成立新企业模式还包括了收购一个原已存在的企业并在实质性上重建或重组此企业,或者投资一个现有企业并扩张其企业资产净值40%或增加其雇佣的全职职员人数40%(至少10人以上),或者多个EB-5申请人同时投资一个新企业,但他们的投资额度和直接雇佣的雇员平均到每个投资人头上乃需达到美国移民局规定的标准。目前选择这种投资模式的投资人较少。

美国移民局规定要求成立新企业的投资人:

  1. 一般投资金额要求为不少于100万美元。但是,为了刺激美国偏远或高失业率地区的经济发展,如果投资的对象处在美国政府划分的目标就业区域Targeted Employment Area,或 TEA),即那些人口低于2万的乡村地区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金额要求可下降到不少于50万美元。另注意,如果企业条款规定了企业回购的权利,可回购的部分不计算在投资金额内。
  2. I526批准后的2年内,企业必须直接创造10个全职的就业岗位给美国员工。法律规定的美国员工包括,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合法居民即绿卡持有者或者被批准的庇护者及其他合法移民,EB-5投资人本人和配偶子女不算在内。所谓的直接就业岗位,通俗的说,就是必须实打实雇佣10个全职的职员。而所谓的全职,是指每周工作时间大于35小时的职位。 不能通过兼若干个职位的工作时间累加来达到一周35小时的标准。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作为最基本的投资方式,创立新企业的优势和劣势。

对于有经营和管理经验或者在美国本地有合作方的投资者来说,这种投资方式给了投资者最大的自主权,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经验,企业类型和消费群体自由的选择经营的地域,并且投资者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相对降低投资风险。另外通过对自己企业的直接控制,可以提高I-829即永久绿卡的成功几率。比如,即使商业陷入困境,投资者可以通过追加投资来维持雇员人数以获得永久绿卡。

但是这种投资模式的挑战也是非常明显的。

  1. 大部分选择投资移民(EB-5)的申请人并不具备企业管理技能和经验或缺乏对美国市场和文化的了解,除非与当地的商业机构进行合作,否则这种投资模式的成功率并不高或者需要更多的后续资金来做保证。
  2. 大部分投资人选择在经济良好区域投资100万美元,放弃50万经济不发达区域,而大部区域中心更关注绿卡申请忽视资金安全和回报,一般选择50万的投资类别。100万美元投资门槛相对50万偏高,资金压力增加,当然并没有证据能够表明获得绿卡的成功率会相应增加。
  3. 对于那些希望轻松移民或者国内还有其他产业需要管理的申请人来说,这种投资模式会让申请人无法脱身。
  4. 该模式要求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即新的企业必须实打实的雇佣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通过数学模型和分析得出的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不会被考虑。

总的来说,这种投资模式仅仅适合那些具有丰富的投资和经营管理经验投资者,并且他们也有时间在美国直接参与其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符合这样条件的投资者仅仅占很小的比例,远远少于区域中心投资模式。

比如,王先生在国内经营连锁快餐店生意长达20年,积累了丰富的快餐经营理念和一定的资金。现在,王先生希望与妻子儿子移民美国,但王先生没有学术背景,当年中学毕业就出来工作养家糊口,全靠多年经验累积才取得了如今的成功。并且王先生希望除了绿卡之外,在美国还想有一定的产业以维持家庭正常运转,于是正托人联系麦当劳准备加盟经营。对于王先生的情况,他的学术背景不足,而他目前的公司又没有美国分支,那么EB-5可能对他是不错的选择,而且他准备从事自己熟悉的产业,所以创建新企业对于王先生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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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L-1签证申请注意事项

Category : L-1 移民

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没有相关联的公司,计划在美国成立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已建成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不到一年,这就是移民法所定义的 “新公司”(New Office)。一般而言,在提出L1申请时,由于新公司刚成立或未完全组建好,公司可能尚未正式开始经营活动,很难提供有力的运营证据,证明其在美国的经营状况良好。因而,移民法对这类型公司制定了新公司规则,法律对这类型公司的证明材料要求与现存公司有一定的区别。

 

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 所有权和控制权(Ownership and Control)

 

L-1申请中,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而且美国境内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合乎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为了证明合格公司关系的存在,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境内外公司之间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所有权与控制权。这样的关系包括:母子公司、办事处、合资公司、共同组织所有、姐妹公司关系及附属公司。

 

合格公司的证明材料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委员会10-K表、年度报告、所有权人清单、会议纪要、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股权证书、股东分户账、股权认购书或资本认购书(含电汇收据、银行对账单、已付支票、存款单)、美国境内公司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公司组织结构章程、合伙协议与注册文件、个人独资注册文件、特许经营购买协议。

 

在美国设立新公司申请L-1签证也必须满足L-1规定的公司关系。最直接的关联性是成立公司分部(Branches)或子公司(Subsidiary),这种股权关系相对简单明确,只需要提供新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境外总公司所提供的启动资金汇款证明就可以证明公司所属关系。

 

另外,新公司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其初始资金的来源。譬如,如果海外关联公司和美国新公司是母子公司,那么美国新公司的投资应该直接来源于海外关联公司,或者通过海外关联公司的其它关联公司汇入。通过不相关公司,甚至个人注入资金会造成审理官员怀疑公司关联性的真实性,从而可能需要额外的证据材料加以说明。由于中国政府对于大陆企业境外汇款的管理,中国公司需要向商务部申请境外投资许可,凭该许可证到外管局申请批汇,方能从银行向境外汇款。

 

新公司申请L-1的材料

 

一般来说,在提出L1申请时,由于新公司刚成立或还没有完全建好,公司可能尚未正式开始经营活动,很难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在美的经营状况良好,因而,移民法对这类型公司制定了新公司规则。

 

首先,和正在运营的公司不同,由于公司还没有成立或没有完全建好,新公司不需要提供公司雇员的证据,只需要提供材料证明新公司已有足够的办公场所(Sufficient physical premises),根据商业计划,确保拥有足够的办公空间。

 

对于公司办公场地的证明,如果是租赁的办公室,应当提交签署的租赁协议;如果是购买的办公室,应当提交地契(Deed)。此外,还应当提供办公室的空间平面图以及办公室内、外照片供移民官审查。

 

除了证明新公司确实具备了办公场所之外,还要说明该场所的空间对于公司的商业活动是足够的。虽然移民局对美国新公司办公室的大小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商业计划和雇员计划,办公室的空间和功能应该具有相应的商业合理性。

 

其次,新公司应当拥有足够的初始资金,确保它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维持美国公司的正常运转和支付员工的工资。因此,新公司应该开设自己的商业银行账户并且存入一定资金,资金数额应该与商业计划中的财务计划或者预算一致或者更高。这部分资金完全属于新公司拥有,新公司可以自由掌控。

 

再者,新公司必须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客观地介绍新公司的业务内容、雇员计划以及预算和财务计划。虽然新公司不需要证明公司有相应的高管职位存在,但新公司需通过商业计划证明在未来的一年里,新公司的业务以及组织结构将会发展到需要一个符合L1要求的经理级高管或行政主管的程度。关于新公司申请L1签证程序及材料,我们会在L-1签证申请需要的证明文件中进一步说明。

 

最后,在新公司成立一年以后,新公司应当为受益人提交一份新的申请。此申请不但需要再次满足L签证的所有初始条件,而且需要受益人具有合适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1. 美国境内、外公司关联的证明材料;
  2. 美国境内公司运营的证明材料;
  3. 美国境内公司成立一年间受益人所履行的职责陈述;
  4. 未来两年受益人预期履行的职责陈述;
  5. 在职雇员结构图;
  6. 将来的雇员计划;
  7. 证明所有在职员情况的材料;
  8. 美国境内公司的财务状况材料

 

通常情况下,在审理新公司的L1申请中,移民局相当注重海外关联公司的经济实力。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海外关联公司的资产规模、雇员人数、营业额的标准,但在2004年的L-1签证备忘录中,它对如何证明合格公司提供了一些指导:

  1. 对大型的、成名的公司,L1申请人(即提出L1申请的公司)只需要提供由公司总裁,公司律师,公司负责人员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同时附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证券委员会财务申报,或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文件;
  2. 对小型企业,除公司负责人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外,还需要提供其它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如股权记录、损益表、会计师报告、报税表、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
  3. 对新成立的公司,如果受益人是来美国开设新公司,不但要提供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还需要提供公司商业计划书。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需附上相应的公司资金证明,境外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金证明,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的银行对账单、损益表或其它会计师报告,或纳税申报。

 

尽管此法规看似简单和直接,但是对小型企业、新成立的公司,L-1签证的申请还是非常难以得到批准。我们建议您向有经验的移民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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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调整对于L-1签证身份的影响

Category : L-1 移民

身份调整是在美国境内的,持有非移民身份或者没有身份的外国公民用于申请永久合法居民,即绿卡的程序。

 

身份调整是职业移民申请人获得绿卡的最后一步,当身份调整申请获得移民局批准,申请人遂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另外,身份调整还有四方面的优势:

  1. 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回美证
  2. 申请人可以申请工卡(EAD
  3. 如果申请人的移民申请是雇主担保的类型,比如EB-1BEB-1C,非国家利益豁免(NIW)的EB-2以及EB-3,申请人可以在提交身份调整申请的180天后改变雇主。即所谓的流动规则(Portability Rule
  4. 申请人提交身份调整申请以后,在移民局的审理阶段内可以合法居留美国,这对于那些在提交身份调整时没有其他合法身份的申请人是最为有利的。

 

由于本文侧重于讨论身份调整和L-1身份持有人,因此我们仅详细阐述前三个优势。

 

回美证用于申请人在身份调整审理阶段出国旅行后重返美国而不破坏身份调整申请。工卡(EAD)允许申请人在其身份调整审理阶段在美国为任何雇主工作。流动规则(Portability Rule)允许那些雇主担保的身份调整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后的180天后更换雇主,但新的职务或职位必须和身份调整时用于申请的职务或职位相同或类似。下面,我们将详细讨论以上三种身份调整的优势如何正反两方面影响L-1身份持有人。

 

回美证(Advance Parole

 

L-1身份者可以在其I-140移民申请批准后或者在排期处于“Current”时与I-140同时提交I-485身份调整。在身份调整的审理阶段,如果申请人想出美国境外旅行,他们有以下三种方式重返美国。

  1. 如果L-1身份者的L-1签证还有60天或以下就会过期,或者其L-1签证在过去的一年内已经过期,那么他可以申请L-1重签(revalidation)。一旦L-1签证重签生效后,L-1身份者可以用该签证出国旅行和返回美国。此时,移民局不会认为该申请人放弃了身份调整的申请。
  2. 如果申请人尚未取得L-1签证,他可以在第三国或者他的国籍国的美国领事馆申请L-1签证。当签证发放后,该申请人可以用其返回美国,此时他的身份调整申请也不会受到影响。但是,申请人要面对签证申请被拒从而无法回到美国的风险。为了避免这样的风险,我们建议这样的申请人申请回美证。
  3. 如果申请人申请回美证受到批准,申请人可以使用回美证出国旅行和返回美国。回美证批准后,申请人依然可以保持他的L-1身份。也就是说,如果该申请人重新为之前进行L-1申请的雇主工作,他可以申请L-1的延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L-1延期获得批准,那么申请人以后可以用L-1身份出国旅行和返回美国。

 

但是,如果在回美证批准后,申请人改变了原来为其申请L-1签证的雇主,他的L-1身份将会终止。虽然此时,在身份调整审理阶段他依然可以合法的居留美国,但是,一旦他的身份调整申请被移民局拒绝,他将失去居留美国的合法身份。

 

 工卡(EAD

 

根据L-1身份者的不同需要,他们可能会想要申请工卡。工卡申请可以和身份调整申请一起在I-140移民申请批准后或者如果排期处于“Current”时可以同时提交。但是,基于身份调整的要求,如果L-1身份者选择的是雇主担保的移民类型,即使他可以获得不受限制的工卡,但是移民局要求L-1身份者必须证明其会为替其担保移民申请的雇主工作。举例来说,比如EB-1C就是典型的需要雇主担保的移民签证,如果A公司为王先生申请EB-1C,那么王先生在申请工卡时必须证明他会为A公司工作,即使最后王先生拿到的是没有限制的工卡。

 

如果L-1持有人获得了工卡,但是从来没有使用工卡从事工作,那么他依然处于L-1身份并且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延期。也就是说,仅仅持有工卡而不使用,并不会影响其身份。但是,如果L-1身份者使用了工卡为替其担保的雇主或者其他雇主工作,他的L-1身份将会终止。此时,如果他在身份调整审理阶段想出国旅行,则需要申请回美证返回美国。否则,如果其以其他签证进入美国,移民局会将其视为对身份调整的放弃。

 

如果申请人没有使用工卡工作破坏其L-1身份,并且在其使用回美证回到美国后依然为替其申请L-1签证的雇主工作,那么在原来L-1签证的有效期内,他可以合法工作而无需申请工卡。

 

同样是王先生和A公司的例子,A公司目前已经为王先生提交了EB-1C移民申请和身份调整申请,如果王先生仅仅是申请获得了工卡但没用工卡从事任何工作,那么他依然是L-1身份。为了保证不放弃身份调整程序,王先生出国应该申请回美证。如果王先生使用回美证出国返回美国并依然为A公司工作,他依然处于L-1身份并且可以申请L-1延期。但是,如果王先生使用了工卡进行任何工作,他的L-1身份将终止,虽然他在身份调整阶段依然可以合法待在美国,但如果身份调整被拒,他将失去居留美国的合法身份。

 

流动规则(Portability Rule

 

所有雇主担保的移民申请的受益人都可以在提交身份调整申请的180天后更换雇主,这被称为流动规则(Portability Rule)。

 

如果L-1身份者在I-140移民申请获得批准后提交身份调整,其可以享受流动规则,即可以在提交身份调整申请的180天后更换雇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新雇主能为申请人办理L-1身份,即使申请人的身份调整被拒,其也可以新的L-1身份合法居留美国直至身份过期。但如果新的雇主没有为申请人申请L-1身份而申请人使用工卡为其工作,前文已经提到,这时申请人将失去L-1身份。此时,申请人是以身份调整申请审理阶段的身份合法居留美国,如果身份调整被拒,其将失去合法居留美国的身份。

 

如果该L-1身份者同时提交雇主担保的I-140移民申请和I-485身份调整。享受流动规则的风险更大。也就是说,如果该申请人在提交身份调整的180天后更换雇主,此时I-140移民申请尚未批准,原来为申请人担保I-140的雇主可以撤回担保,从而终止I-140I-485的审理。此时如果没有其他雇主为其申请其他工作签证,那么,由于此时申请人已经丧失L-1身份,如果身份调整申请审理终止,他将失去合法留在美国的身份。

 

我们还是举A公司和王先生的例子,A公司为王先生担保办理EB-1C移民,由于排期幸运的处在“current”的状态,因此王先生选择了I-140I-485同时提交移民局。过了180天后,I-140还未获得批准,但王先生认为A公司收入过低,遂辞职并使用提前申请获得的工卡EADB公司工作,A公司很生气,决定撤回对王先生的移民申请担保。这时,王先生的移民申请会被终止,然后失去合法居留美国的身份。

 

L-1身份者的建议

 

面对回美证,工卡EAD和流动规则的利弊,根据我们多年的移民事务经验,我们为L-1身份者提出如下的建议:

  1. 如果L-1身份者的移民申请不是雇主担保的,比如EB-1A或者国家利益豁免(NIW)。我们建议其在身份调整申请审理阶段保持L-1身份。也就是说,出国旅行时采用L-1签证的重新生效或者在海外领事馆重现签证来返回美国。同时,为了保证回到美国,避免签证被拒的窘境。L-1身份者应该在出国之前申请回美证,并且在使用回美证回到美国后依然为之前的雇主工作以保障L-1身份。这样,即使身份调整被拒,他依然有合法的L-1身份待在美国。

 

并且,我们不建议其使用工卡EAD为任何雇主工作,因为这样会导致L-1身份的丧失。但是我们建议L-1身份者申请工卡EAD以备万一被原雇主辞掉又没有新的雇主能为其申请新的L-1签证的情况下进行工作。因为他们的移民申请不是雇主担保,因此不用担心原来雇主会撤回担保从而终止移民申请的审理。

 

最后,由于不是雇主担保的移民申请,所以L-1身份者不用受180天的限制,只要新的雇主能为其申请L-1身份,他任然可以在变换雇主后保证L-1身份。如果没有其他雇主能为其办理L-1身份,为了保证L-1身份,我们建议L-1身份者暂时忍耐不要变更雇主。

  1. 如果L-1身份者的移民申请是雇主担保的,比如EB-1C,非NIWEB-2EB-3等。和上述情况相同,我们同样建议L-1身份者通过上述的方式合理运用回美证和工卡保持自己的L-1身份。

对于流动规则,我们强烈建议有雇主担保移民申请的L-1身份者等到I-140移民申请批准以后再更换雇主。如果实在需要更换雇主,请保证新的雇主能够为其办理L-1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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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和保持L-1签证身份

Category : L-1 移民

L-1身份的获得 

申请人在向美国移民局提交L-1签证申请的时候,需在申请表(I-129表)上注明是在美国境内从其它有效身份(如商务考察的B签证)转换到L-1身份,还是在境外美国领事馆获取L-1签证,并注明在哪一个领事馆以及申请人境外通信地址。

如果申请人选择在美国驻外领馆获取L-1签证,在L1申请批准后,移民局会将I-797批准函及申请材料副本交给美国国家签证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简称NVC)处理,国家签证中心会通知I-129表上指定的美驻外领馆,并将申请材料副本寄到领馆。对Ll签证,领事馆一般在收到移民局的批准函,申请材料副本后方会受理L-1签证的申请。 批件副本一般一个月左右可寄达海外领馆。 申请人应先查询,如果材料寄到,即可申请美国签证。 移民局的批准函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取得L1签证。申请人须持批准函,L-1申请材料的副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指定的美驻外领馆申请签证,美驻外领馆凭移民局的批准函核发签证。申请人取得签证后,方可赴美工作。

 

去美国领馆申请签证需要材料如下:

  • DS-160非移民签证申请表(Nonimmigrant Visa Application)。 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填写;
  • L-1批准通知(I-797)原件或複印件;
  • L-1申请材料的副本;
  • 护照。 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提交;
  • 一张标准尺寸的照片。 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提交;
  • 如有随行眷属,则应提交眷属关系证明,配偶须出示结婚证、子女须出示出生证明;
  • 申请费。

L-1签证每次有效期为一年至三年,分为一次往返及多次往返两种。一般而言L-1签证比较容易获得多次入境许可。

L-1身份的批准实际上是由美国口岸移民官决定的。也就是说,即使申请人持有有效的L-1签证,口岸移民官也有权拒绝其入境。当然,这种情况对于L-1签证持有者是比较少见的。因此,L-1签证持有者除了应该向口岸移民官出示签有L-1签证的有效护照以外,还应该出示L-1申请材料的副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和移民局的批准通知。

当移民官决定允许该L-1签证持有人入境时,他会在护照上盖章注明准许入境以及批准的在美距留时间,之后也会在I-94卡上做出相应的注明。自此,L-1签证持有人正式获得L-1身份。

如果申请人已持其它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并选择在美国境内转换L-1身份,那么L1申请的批准函(I-797)就是申请人在美国L1身份的合法证明。在美国境内转身份的优势在于可以避免出境到美国领事馆重新取得新的签证,从而避免了拒签的可能。

但是,在美国境内转L-1身份,申请人并没有L-1签证,I-797批准函并不是出入境的签证。I-797批准通知只是证明申请人的非移民身份已经更改(Changed),延期(Extended)或通过致电到美国领馆(Cable Notification),并提供了该非移民身份的有效日期。因此,一旦申请人需要回国,或出国旅游,必需要去境外美国领事馆申请L1签证,很可能被美国使领馆签证官质疑审查,并导致拒签。

 

L-1身份的保持 

为了保持L-1身份,简单来说,L-1持有者只能为作为其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美国关联公司工作并且只能从事获得批准的职位,比如L-1A担任经理和高管职位,L-1B担任需要使用专业知识的职位。但是如前文提到的,并非原来在美国境外公司从事经理职位的就不能从事需要专业知识的职位,但是必须在L-1申请的时候予以表明。

另外,USCISL-1备忘录中详细描述了几种L-1B签证持有人,即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在美国可能会违法工作导致丧失L-1B身份的情况:

如果L-1B身份持有人,即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主要是在作为其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美国关联公司之外的非关联公司驻扎工作,并且该L-1B持有人不在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美国关联公司的控制和监督下,或者其从事的工作并非为申请人公司生产或服务所必需,此时L-1B持有人会产生违法工作的情形。

举例来说,如果Tom是持有L-1B身份的拥有专业知识的员工,为Tom申请L-1签证的是甲公司,目前Tom在美国主要在为一家和甲公司没有关联的美国公司乙工作,这时Tom要保持L-1身份必须同时满足:1)受甲公司的控制和监督;2)并且Tom的工作虽然是在乙公司进行,但是是甲公司生产和服务的必须。否则,Tom将丧失他得L-1身份。

另外,L-1身份持有人可以参加与工作相关的课程学习而不需要获得移民局的批准。L-1身份持有人在身份即将过期之前应当及时向移民局提出延期申请,否则非法逗留将会对其身份以及再次进入美国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