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L-1签证申请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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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L-1签证申请注意事项

Category : L-1 移民

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没有相关联的公司,计划在美国成立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已建成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不到一年,这就是移民法所定义的 “新公司”(New Office)。一般而言,在提出L1申请时,由于新公司刚成立或未完全组建好,公司可能尚未正式开始经营活动,很难提供有力的运营证据,证明其在美国的经营状况良好。因而,移民法对这类型公司制定了新公司规则,法律对这类型公司的证明材料要求与现存公司有一定的区别。

 

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 所有权和控制权(Ownership and Control)

 

L-1申请中,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而且美国境内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合乎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为了证明合格公司关系的存在,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境内外公司之间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所有权与控制权。这样的关系包括:母子公司、办事处、合资公司、共同组织所有、姐妹公司关系及附属公司。

 

合格公司的证明材料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委员会10-K表、年度报告、所有权人清单、会议纪要、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股权证书、股东分户账、股权认购书或资本认购书(含电汇收据、银行对账单、已付支票、存款单)、美国境内公司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公司组织结构章程、合伙协议与注册文件、个人独资注册文件、特许经营购买协议。

 

在美国设立新公司申请L-1签证也必须满足L-1规定的公司关系。最直接的关联性是成立公司分部(Branches)或子公司(Subsidiary),这种股权关系相对简单明确,只需要提供新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境外总公司所提供的启动资金汇款证明就可以证明公司所属关系。

 

另外,新公司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其初始资金的来源。譬如,如果海外关联公司和美国新公司是母子公司,那么美国新公司的投资应该直接来源于海外关联公司,或者通过海外关联公司的其它关联公司汇入。通过不相关公司,甚至个人注入资金会造成审理官员怀疑公司关联性的真实性,从而可能需要额外的证据材料加以说明。由于中国政府对于大陆企业境外汇款的管理,中国公司需要向商务部申请境外投资许可,凭该许可证到外管局申请批汇,方能从银行向境外汇款。

 

新公司申请L-1的材料

 

一般来说,在提出L1申请时,由于新公司刚成立或还没有完全建好,公司可能尚未正式开始经营活动,很难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在美的经营状况良好,因而,移民法对这类型公司制定了新公司规则。

 

首先,和正在运营的公司不同,由于公司还没有成立或没有完全建好,新公司不需要提供公司雇员的证据,只需要提供材料证明新公司已有足够的办公场所(Sufficient physical premises),根据商业计划,确保拥有足够的办公空间。

 

对于公司办公场地的证明,如果是租赁的办公室,应当提交签署的租赁协议;如果是购买的办公室,应当提交地契(Deed)。此外,还应当提供办公室的空间平面图以及办公室内、外照片供移民官审查。

 

除了证明新公司确实具备了办公场所之外,还要说明该场所的空间对于公司的商业活动是足够的。虽然移民局对美国新公司办公室的大小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商业计划和雇员计划,办公室的空间和功能应该具有相应的商业合理性。

 

其次,新公司应当拥有足够的初始资金,确保它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维持美国公司的正常运转和支付员工的工资。因此,新公司应该开设自己的商业银行账户并且存入一定资金,资金数额应该与商业计划中的财务计划或者预算一致或者更高。这部分资金完全属于新公司拥有,新公司可以自由掌控。

 

再者,新公司必须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客观地介绍新公司的业务内容、雇员计划以及预算和财务计划。虽然新公司不需要证明公司有相应的高管职位存在,但新公司需通过商业计划证明在未来的一年里,新公司的业务以及组织结构将会发展到需要一个符合L1要求的经理级高管或行政主管的程度。关于新公司申请L1签证程序及材料,我们会在L-1签证申请需要的证明文件中进一步说明。

 

最后,在新公司成立一年以后,新公司应当为受益人提交一份新的申请。此申请不但需要再次满足L签证的所有初始条件,而且需要受益人具有合适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1. 美国境内、外公司关联的证明材料;
  2. 美国境内公司运营的证明材料;
  3. 美国境内公司成立一年间受益人所履行的职责陈述;
  4. 未来两年受益人预期履行的职责陈述;
  5. 在职雇员结构图;
  6. 将来的雇员计划;
  7. 证明所有在职员情况的材料;
  8. 美国境内公司的财务状况材料

 

通常情况下,在审理新公司的L1申请中,移民局相当注重海外关联公司的经济实力。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海外关联公司的资产规模、雇员人数、营业额的标准,但在2004年的L-1签证备忘录中,它对如何证明合格公司提供了一些指导:

  1. 对大型的、成名的公司,L1申请人(即提出L1申请的公司)只需要提供由公司总裁,公司律师,公司负责人员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同时附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证券委员会财务申报,或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文件;
  2. 对小型企业,除公司负责人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外,还需要提供其它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如股权记录、损益表、会计师报告、报税表、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
  3. 对新成立的公司,如果受益人是来美国开设新公司,不但要提供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还需要提供公司商业计划书。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需附上相应的公司资金证明,境外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金证明,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的银行对账单、损益表或其它会计师报告,或纳税申报。

 

尽管此法规看似简单和直接,但是对小型企业、新成立的公司,L-1签证的申请还是非常难以得到批准。我们建议您向有经验的移民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