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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签证简介(L-1签证持有者家属)

Category : L-1 移民

按照美国移民法规定,L-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和21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作为L-1持有者的眷属申请L-2签证。 L-2签证持有者可以合法进入并居留美国,其有效期和相应的L-1签证的有效期一致。

 

L-2签证持有者可以用L-2身份在美国上学念书,享受美国的免费教育,而无需要重新申请其他学生签证,比如F-1等等。 并且L-2持有者不需要做全职的学生。

 

一般美国的小孩在611岁的时候上小学,1213岁的时候上中学,1417岁的时候上高中。 L-1申请人为子女选择学校的时候,可先调查美国公立学校的排名或向在美的亲朋好友咨询,然后了解这些学校的学区在哪里,再根据这些学区的邮政编码选择赴美后的住处。 选择好学校后,持为子女准备上学所需的文件,到选择的公立学校报名注册即可。 这些报名注册文件包括家庭住址证明(包括租房或买房合同;如没有租房或买房合同,交的水电费帐单也可)、成绩单、防疫注射卡(Immunization Card)、有效L-2签证等。 如果其中有些文件是中文,需提供一份英文的翻译件。

 

如果,L-2签证持有者希望在美国就读大学,无需转换身份申请学生签证。 而且可以向当地公立大学申请本州学费,享受本州学生待遇。

 

虽然L-2签证并不像L签证一样有工作的权限,L2持有人不可在来美后直接工作。但是,2002年新的法律允许L-2持有人可以向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EAD,又称工卡),得到批准后,可在美国合法工作。一般L-2签证的工卡有效期是一年到两年,在工卡有效期满前6个月,要向移民局提交更新工卡的申请。 另外,L-2持有人还可单独申请其他的工作签证比如H-1B等等。

 

同时,L-2身份可以转换为H-1F-1B-1B-2以及其他的非移民身份。同时,L-2持有人也可以申请绿卡。

 

申请L-2签证时应准备一下材料:

  • 有效护照:如果护照将在预计抵美日期的六个月内过期、或已损坏、或护照上已无空白的签证签发页,请在面谈之前申请新护照;
  • DS-156非移民签证申请表(Nonimmigrant Visa Application)或DS-160在线非移民签证申请(Online Nonimmigrant Visa Application)。所有随行眷属均须填写;
  • 如与L-1同时在美国的驻外领事馆申请签证,需递交美国移民局发出的L-1申请批准函(I-797)原件或複印件及L-1申请材料的副本;
  • 如果L-1持有者在L-2申请时已经以合法的L-1身份进入美国,则需递交L-1I-94,证明L-1持有者在美国有合法的L-1身份;
  • L-1持有者或他人出具的经济担保书,证明L-2申请人赴美后不会成为美国公众的负担;
  • 亲属关系证明,配偶须出示结婚证、子女须出示出生证明;
  • 一张标准尺寸的照片;
  • 签证申请费收据原件: 可在中信银行在中国的任何分行支付签证申请费。请注意申请费一旦支付即无法退款,即便申请人被拒签或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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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美国境内外公司之间关系的要求

Category : L-1 移民

 美国移民法规定L-1签证的申请人(Petitioner)必须是符合资格的商业机构(Qualifying Organization,又称合格的公司),它为外籍调派雇员向移民局提出L1签证申请,外籍调派雇员是L1签证申请的受益人(Beneficiary)。 虽然,法律规定L-1签证的申请人可以是美国公司,也可以向美国公司派遣雇员的海外公司(The petitioner may be either a U.S. or foreign organization),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由美国公司作为申请人为外籍调遣员工递交L1申请。

 

L1签证申请人并不限制商业实体的组织形式,它可以是各种营利组织、公司、企业、教育机构,或其它非营利组织、宗教、慈善、服务机构。但法律要求,在L1的申请中,必须有两个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内公司,一个是境外公司,而且美国公司和境外公司之间必须满足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相联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例如母子公司、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或者联盟机构等。 符合相联条件的公司关系是L1签证的一大特殊要求。此外,当美国公司已经成立并运营一年以上时,所要符合的要求与新公司(New Office)又有一些不同的。下面我们来看看满足L-1签证申请人资格的公司关系。
现存公司(Existing Entities

 

在仅以申请L签证为目标的情况下,如果一个美国商业实体已经成立并且从事经营超过一年时间,我们就称其为现存商业实体(Existing Entities),又称现存公司。 在L1的申请中,美国境内现存公司与境外公司必须通过一个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联系起来。 美国移民法对衡量公司之间是否有合格的相联关系的标准在于,境内外公司是否拥有控股所有权,或被共同的公司拥有控股权(Common or majority Ownership),并且有实质上的控制权(In Fact Control)。 下面我们对各种合格公司关系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注解:

 

  • 母子公司关系 (Parent-Subsidiary)

母公司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合法商业实体拥有子公司。 在移民方面,这意味着: 如果一家外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某美国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因此对美国公司拥有实际的控制权,那么该美国公司就可以申请L签证。反之, 如果一家美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某外国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则情况也是一样的。

例:一家中国公司A持有美国公司B 51% 的股权,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可以申请L1签证将A公司的僱员调派到B公司。同样,一家美国公司C持有中国公司D 51% 的股权,C公司也可申请L1签证将D公司的僱员调派到C公司。

 

  • 办事处 (Branch

办事处是指总公司设在不同的地方方便经营的分支机构,办事处一般不是一个单独的经济实体,它只是总公司下属的一个肢体,功能性部门或派驻机构。办事处通常没有自己的独立纳税账号和财务核算,办事处的所有债权债务应该归于母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总公司持有办事处100%的股权 (wholly-owned subsidiary)。公司由于业务的需要,在许多国家设立许多分支机构,并需要在分部之间调动员工。美国境内公司可以递交L1申请, 把高管从境外调派到美国公司来。

例:如果美国境外的公司在美国境内设有办事处 ,或者反之,美国境内公司在海外设有办事处 ,此时美国境内公司具有为其境外总公司或办事处调动员工申请L-1签证的资格。

 

  • 实际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 (In Fact Control

即使母公司对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不高于50%,但只要母公司有实际控制权(In Fact Control),那么美国公司依旧可以成为合格的L-1申请人。

例:中国公司A拥有美国公司B 45%的股份,B公司剩下的股份由另外两家公司CD拥有。其中,C公司占有30%D公司占有25%。在这个例子中,虽然A公司未拥有B公司一半以上的 股份,但是其控股数量大于B公司其它的股东,因此对B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这样B公司可以作为合格的L-1申请人为A公司的高管和特殊知识人员申请L-1 签证前往 B公司担任相关职位。反之, 如果美国公司对中国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则情况也是一样的。

 

  • 合资公司 (50/50 Joint Venture

如果子公司是母公司与它的商业伙伴对半出资组建的合资企业 (Joint Venture),母公司与它的商业伙伴对合资企业有相同的控制权(Equal Control),并且拥有否决权(Veto Power),那么美国公司依旧可以成为合格的L-1签证申请人。

例:中国公司 A 同另外一家公司 B 对半出资在美国组建一家合资企业 C,公司 A 和公司 B 各拥有公司 C 50%的股份,对公司 C有相同的控制权,并且公司A拥有公司C 的否决权,那么美国公司C可以作为合格的L-1申请人为公司A的外派僱员申请L1签证。反之, 如果中国公司是美国公司组建的对半合资企业,则情况也是一样的。

 

  • 共同组织所有 (Affiliate

如果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都由一组公司股东或个人股东所拥有或控制,并且境内外两个公司的股东的构成一样,股东间的股份比例或控制权比例构成大体一样(approximately the same proportion),那么该美国公司仍然可以是合格的L1签证申请人。

例:中国公司D有三个股东,分别是A公司、B公司、C公司,它们分别拥有20%40%60%的股份。同时,A公司、B公司、C公司也是美国公司E的股东,且它们在公司E 的股份分布与在公司D的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D和公司E由同一组公司股东所拥有,因此公司E可以作为合格的L1申请人为公司D的外派僱员申请L签证。

 

  • 姐妹公司关系(Subsidiary-Subsidiary)

如果一个境外公司同时拥有另一个境外公司和一个美国公司50%以上的股份,那么这个美国公司同样可以成为合格的L-1申请人。

例:中国公司A,拥有中国公司B 60%的股份,同时还拥有美国公司C 51%的股份,这时C公司可以为A公司的经理级高管和拥有特殊知识的技术人员申请L-1签证。另外,虽然B公司和C公司没有直接的关联,但他们拥有同一个母公司A,因此BC属于姐妹公司,C公司同样可以为B公司的合格员工申请L-1签证前往C公司担任相关的职位。

 

新公司 (New Office

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没有相关联的公司,打算在美国新成立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新建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不到一年,这就是移民法所说的新公司(New Office)。 如果是新公司,则以成立公司分部(Branches)或子公司(Subsidiary)这种股权关系简单明确的公司为好。这样只要提供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境外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金证明就可以证明合格的公司关系。新公司在申请L1签证的时候的要求同现存公司是有些区别,如果希望了解更多关于新公司的情况,请点击新公司L1申请注意事项。

 

总结

 

综上所述,境外公司可以通过新建一个美国分公司,或通过合并或购买一个美国现存公司,可以是100%股权买过来,也可以只是控股,或只是实际上的控制权, 只要保持所有权从属关系即可,即可满足L1申请规定的公司关系,从而进行L1申请。 另外,移民法并没有规定,境内外公司必须是从事相同行业的。 这样,境外公司就有非常大的灵活性,可以组建一个新公司; 可以购买一个现存生意,如超市、餐馆、旅馆; 或跟当地人合资共同经营一个生意,如酒店、旅馆、外贸市场,等等。 只要在L1的申请中,提供由公司总裁,公司律师,公司负责人员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如公司买卖合同,股权记录,董事会名单表等等,证明合格的公司关系。

对于新设立的美国公司,首次L-1签证申请的有效期是1年,对于现存的美国公司,首次L1签证申请的有效期可长达3年,到期后都可以提出延期申请。另外,除非 新公司已经成立并实质性从事经营超过一年,否则它不能为外派雇员申请绿卡。而现存公司的外派雇员在得到L1签证后,可以立即开始递交绿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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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对公司的要求

Category : L-1 移民

美国移民法规定L-1签证的申请人(Petitioner)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商业机构(Qualifying Organization)。在移民法中,对L1签证申请人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业没有任何规定和限制,它可以是各种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经营企业、政府机关企业,它可以是营利组织、或其它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移民法对公司的要求是,公司经营是切实的、可行的、合法的即可。 另外,新组建的美国公司(New Office)与已经成立并运营一年以上的现存美国公司(Existing Entities)所要符合的要求又有一些不同的。 根据移民法8 CFR 214.2(l)(1)(ii)(H)给出定义、2004年的L-1签证备忘录以及我们多年的申请经验而言,下面我们来看看满足合格的公司要求的具体条件。

 

合格的公司关系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在申请L1签证的过程中,必须有两个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内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公司。L1申请可以由其中任何一个公司向美国移民局递交。但是这两个公司之间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合格的公司关系是合格的公司的最大要求之一,也是L1申请中最重要的条件之一。

 

正常运营 (Doing Business

 

合格的公司的另一最大要求是公司正常运营(Doing Business)。 在L1受益人的签证有效期内(For the duration of the aliens stay),L1申请人必须证明它在境内外公司都在正常开展业务或将要开展业务 (Is or will doing business) 。 这里的“运营”是指L1公司通过其境内外公司固定的、正常的、有系统的、连续的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不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 为了满足这些要求,L1申请人必须证明它在境内外公司都在开展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

 

业务必须切实的、可行的(Business must be viable

 

另外,移民法只是规定L1公司的经营业务只需切实的、可行的、有经营效益的(Business must be viable),不要求一定从事国际贸易。移民法不限制L1签证申请人的组织形式,它可以是各种营利组织、公司、企业、教育机构,或其是非营利组织、宗教、慈善、服务机构。只要美国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合法的就可以。

综上所述,移民法对L1申请的公司的大小没有硬性规定,对境外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没有明确要求,对公司所要从事的行业也没有要求,要求公司在境内外正常开展业务,需要雇佣美国员工,而不只是设立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但对雇佣美国员工的人数没有明确要求。此外,移民法也没有任何规定要求美国公司必须是盈利,但是美国公司必须正在、或将要正常“运营”或“做生意”(Doing Business)。

 

总结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大小、资产的规模、雇员的人数、营业额的多少。但在2004年的L-1签证备忘录中,它对如何证明合格公司提供了一些指导:

  • 对大型的、成名的公司,L1申请人(即提出L1申请的公司)只需提供由公司总裁,公司律师,公司负责人员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同时附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证券委员会财务申报,或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文件;
  • 对小型企业,除公司负责人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外,还需提供其它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如股权记录、损益表、会计师报告、报税表、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
  • 对新成立的公司,如果受益人是来美国开设新公司,不但要提供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还需要提供公司商业计划书。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需附上相应的公司资金证明,境外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金证明,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的银行对账单,损益表或其他会计师报告,或纳税申报。

 

L1签证申请、L1签证延期及L1签证转绿卡的审理中,移民局会对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经济实力都进行全面考查。移民局不但看重海外公司的经济财政实力,它更看重美国公司的规模及公司的发展,最重要的是公司雇佣了 多少个美国员工,营业额多少,只要保证业务量足够发员工的工资,有没有净利润并不是最重要。公司的行业不同,对营业额的规模、员工的人数的衡量标准也不同。如外贸行业,营业额会很大,但是不一定需要雇佣许多员工。而劳动密集型行业,会需要雇佣很多员工,营业额可能不是很大,但需要确保员工的工资。总的来说,美国公司必须有一定的人员规模,否则无法证明美国公司需要一个外国的高级经理去做管理。

 

随着进几年越来越多的中国人申请L1签证,L1申请和L1延期、尤其是L1签证转绿卡的要求越来越高。L1申请及L1签证转绿卡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在美国顺利开展业务,雇员越多、业绩越好,成功的机会越大。根据我们多年来的经验,一般美国公司营业额需在一百万美元以上,雇员在七、八个以上成功的机会比较大。 尽管法规看似简单和直接,但是对新公司、小公司,L-1签证的申请还是非常困难得到批准。我们建议您咨询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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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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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 L-1 移民

L-1签证是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 它适用于外国跨国公司派遣高级经理 (Managerial capacity), 行政主管 (Executive capacity), 或拥有特殊知识的特殊技术人员 (Specialized knowledge) 去美国分公司工作的短期工作签证。短期签证 (Temporary Visa) 在这里的意思是指签证有时间期限的,不是永久的。 L1签证有几种不同类型:L-1A签证是用于派遣外国跨国公司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工作签证,L-1B签证是为派遣外国跨国公司特殊技术人员所设计。根据移民局L1签证法则和移民局的规定以及我们多年的申请经验而言,L-1签证申请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作为L1签证的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要求
L1签证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是跨国公司,它向移民局提出L1申请,为外派外国雇员申请L1签证,因此外派雇员是L1申请的受益人。 移民法对跨国公司和调遣雇员都是有具体的规定,作为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 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L1的申请中, 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 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 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 而且美国境内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这样的关系包括:如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附属公司。 

  • 合格的公司(Qualifying Organization

至少在受益人的L1签证有效期内,该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都必须正在或将要运营 (Doing Business)。跨国公司经营只需切实的(Viable),有经营效益的,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跨国公司的经营可以是企业、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这里的“运营”是指公司正常的,有系统的,持续的提供商品或服务。注意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并不能满足要求。

有些L1跨国公司很容易满足上述的要求,不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尤其是那些众所周知的大型公司。然而,当公司的规模较小或新建的小公司,雇主需准备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L1签证的资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聘请经验丰富的专业移民律师以避免移民局过多的REF要求。

根据不同的外派调遣职位,L1签证分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L1A签证,拥有特殊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L1B签证。移民法对不同种类的外派雇员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作为L1A签证的受益人的调遣雇员(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要求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作为L1A签证受益人的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在美国境内为跨国公司工作的时间和为跨国公司来美国进行的短期商务旅行时间虽然不算打断一年工作的连续性,但也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内;

例如: A公司准备为李先生提交L1A的申请,在过去的3年内,李先生作为高管为A公司工作了9个月,后他跳槽为B公司工作了6月,后来A公司又把他聘回来,到现在他为A公司又工作了10个月。虽然他一共为A公司工作了19个月,但是,他并没有为A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因此,他不满足连续工作一年的条件。

例如: C公司准备为陈先生提交L1A的申请,在过去的3年内,陈先生作为高管为C公司工作了6个月,后来C公司把他派到美国去商务旅行5个月,回来后到现在他为C公司又工作了5个月。虽然他一共为C公司连续工作了16个月,但是,其中5个月是在美国,不能算在一年境外的工作时间内,移民法只算他连续工作了11个月。因此,他不满足连续工作一年的条件。

  •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

仅仅是职务名称中含有「经理」或者「主管」字样是不够的,该职务的职责描述必须满足法律定义中的要求。

.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 Capacity)主要包括:

  1. 管理一个公司,部门,公司的功能或公司的组成部分;
  2. 监督和掌管的其他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公司内部的一项必要功能;
  3. 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任命,罢免和解雇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或者管理组织内部的一个核心部门;
  4.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能够自由裁量的权力。

如果某低级主管还直接接受其他更高级主管的管理,该低级主管一般不符合L-1A的要求。但是,如果该主管管理的是下面提到的“专业人员(professional)”,那么他是符合L-1A的要求的。比如该主管的管理对象是公司里的律师或会计师,那么即使他不是高层的管理人员,也可以符合L-1A的要求。

 

. 行政主管决策性职责(Executive Capacity)主要包括:

  1. 指导公司的管理,指导公司某个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
  2. 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目标和政策;
  3. 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裁决权;
  4. 只接受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的监督或指导。
  • 虽然移民法和移民局未对L-1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提出具体的要求,但是申请人必须证明L-1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与其职位相符。
  • L-1签证到期之前,L-1A受益人必须准备离开( must intend to depart)美国。

确定受益人的职位是否是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的时候,申请材料中要有对受益人职责的具体的描述,同时要提供公司的组织结构图。
对于作为L1B签证的受益人的调遣雇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作为L1B签证受益人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在美国境内为跨国公司工作的时间和为跨国公司来美国进行的短期商务旅行时间虽然不算打断一年工作的连续性,但也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内;
  •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职位;

.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是指个人拥有的关于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以及它们在国际市场的运用的特殊知识;或者关于该跨国公司运营和程序上的高度了解以及其他对公司业务有利的特殊知识或者专长。

在涉及对公司产品、服务等事项的特别知识时,调遣人员所掌握的知识必须是在美国劳动力市场上难以找到的,而不能仅仅是技术工人。

. 美国移民法还罗列了一些专业技术职位(Specialized Knowledge Professional),比如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内科医生,外科手术医生,各种教育机构的老师,包括小学或中学,大学,学院或神学院的老师,但不仅仅限于这些职业。

 

  • 虽然移民法和移民局未对L-1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提出具体的要求,但是申请人必须证明L-1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与其职位相符。

 

  • L-1签证到期之前,L-1A受益人必须准备离开( must intend to depart)美国。

 

海外“外包”技术公司的要求
2004年的L-1签证改革法案对主要驻扎在“外包技术”的美国公司工作驻扎地的技术人员(On-site staff)和承包“外包” 的海外跨国公司(Offshore services providers)加强了监督和核审。在这种情况下,为证明外派技术人员符合L1B的资格,承包“外包” 的海外跨国公司必须证明:

  • 跨国公司要对外派L1B雇员保持“最终控制”权力(control and supervision),工作驻扎地的“外包”美国公司对L1B雇员没有控制或监督权;
  • L1B雇员的工作不是“外包”美国公司的正常所需要雇佣的劳工,而是跨国公司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等的服务。

新公司的要求

L1签证的一个最大好处是,它允许境外跨国公司派遣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到美国建立新的公司,开辟新市场,拓展国际业务。新公司(New Office)是指在美国刚成立的公司,或在美国经营操作不到一年的公司。如果跨国公司计划派L-1受益人去美国筹建分公司,申请人不需要证明美国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但必须证明在美的新公司满足以下的要求:

  1. 公司必须证明新公司已有足够的办公场所(Secured Sufficient Physical Premises)

2.L-1外派雇员必须在提交L1申请的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受雇为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并且,

  1. L1签证批准后的一年内,新公司的业务将会发展到有能力为L1外派雇员提供所承诺的经理级高管职务或行政主管职务。(使用L1B签证则不受此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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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485 身份调整(绿卡)

简介

I-485表格是用来进行调整身份获得绿卡,算是获得绿卡之前的最后一个步骤。许多人常分不清I-485与I-140的区别,职业移民的正常程序是先提出I-140,所谓的I-140表格是用来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的资格审核;如果申请案获得核准即表示同意您移民,如果有排期的限制(例如职业移民第三优先类别EB-3),则需等到有移民配额之後,再提出I-485进行身份调整以获得绿卡。因此I-485表格为I-140获准後的申请动作,但如果是质丶量均优的申请案,可以考虑I-140及I-485两者同时提出申请。

 I-485 调整身份常见问题答集

 

 I-485申请表是什麽?

I-485申请表用于调整移民身份。持短期签证来美的外国人士要调整其非移民身份,需要上交I-485申请,才能转换成不同类别签证。

 什么时候上交I-485申请?

所有I-485申请可以与I-140申请同时提交(concurrently-filed),也可以在I-140审核等待阶段 (pending) 或者I-140通过后 (approved) 提交。

 I-485申请费是多少?

I-485申请费本身是985美元。一般情况下,需要再缴纳生物识别费 (biometric fee)85美元,总计1070美元。申请人必须将支票直接付给美国国土安全局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无需缴纳全部费用1070美元。此处所指的特殊情况是:

  1. 年龄在79岁以上的申请人无需指纹识别费;总费用为985美元不变。
  2. 年龄未满14岁的申请人无需缴纳指纹识别费;总费用为985美元不变。

 在上交I-485时,还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 申请人的2张照片。
  2. 年满14岁的外国人需要填写基本个人信息表,即G-325A表单。
  3. 每份申请必须具备足够证据说明该外国人不会成为美国的公众负担。具体来说,对於职业移民的案例,申请人可以请雇主提供一份雇佣证明信,注明薪资水平。其他的证据,包括税收偿还记录,W-2S, 以及I134表单上的无约束力家属宣誓书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4. 申请人必须上交I-693表单上的体检报告。按规定,体检需由获得移民局许可的“体检外科医生”(civil surgeon)提供。体检内容包括结核病检测(TB testing)、血清检验 (serology test)、以及疫苗接种记录 (review of vaccination records)。体检完毕,医生需将体检报告装入信封并密封交与该申请人。体检报告需一直处于密封状态,不允许私自拆开,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人可以选择将体检报告与调整身份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人也可以等到在当地移民局进行面试时提交。欲知各地区Civil Surgeon详情,请参看USCIS官网https://www.uscis.gov/tools/designated-civil-surgeons相关信息。

 申请时需要提交哪些工作类材料?有效期需要多长时间?

申请人需要提交雇主签字的I-864表单。该表单一经签字立即生效,有效期为时6个月。申请人只要在有效期内提交表单,就视为有效;反之,如果从I-864签字後到面试之间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申请人则必须重新提供新的辅助材料。

 在体检审核时,需要提交疫苗接种的哪些相关证据?

体检报告的审核需要申请人出具的证明涵盖疫苗种类为:腮腺炎,麻疹,风疹,脊髓灰质炎,破伤风和白喉类毒素,百日咳,B型流感,A型肝炎,B型肝炎,水痘,血友病B型流感,轮状病毒疫苗,脑膜炎球菌,肺炎球菌疫苗。当申请人不具备以上某项疫苗证明,也无法证明对该疾病免疫的情况下,必须保证医生能够在体检审核期间为申请人注射一剂量该疫苗。如果审核期间疫苗注射过程没有完成,医生需证实该申请人满足“医药不适”(not medically appropriate)豁免条件。

 体检报告多久算有效?

美国移民局将I-693表单体检报告有效期延长至下达身份调整申请裁定之前。

 递交I-485之后,还需要做什么?

1997年颁布的法律规定所有与变更身份相关的指纹验证程序须由移民局或者当地指定的执法机构(LEA)办理。

 在哪里进行指纹提取?需要带什么?

正式的指纹提取要在指纹提取中心即申请辅助中心(Application Support Centers)。申请人需要携带预约证明和合法身份证明 (如alien registration receipt,或者其他含照片身份证明,如驾照等)。指纹提取后,移民局将指纹信息提交给美国联邦警察局进行审核。只有指纹审核通过,才能批准身份调整申请。

 指纹提交多久之后才能下达FBI许可证明?

许可证明一般在指纹提交三天之后就会自动显示在移民局系统内。

 FBI许可证明有效期多久?

在指纹与许可证明输入系统之日起,有效期达15个月。 一旦超时失效,申请人需要再次进行指纹提取程序。

 在上交I-485时,可以同时提交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EAD)或者Advance Parole (AP) 吗?

申请人如果需要提交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EAD)或者Advance Parole(AP)申请,可以将这些申请材料与I-485一并提交到服务中心。其中,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申请在移民局I-765表单上提交,Advance Parole(AP)申请需要在移民局I-131表单上提交。这两个申请可以同时提交。在2007年7月30日以后,如果申请人要分别递交I-765与I-131, 那么则需要同时提交I-797C,Notice of Action, 以及申请I-485的缴费收据。

 提交I-485申请时同时提交EAD或者AP还需要付额外费用吗?如果三个一起提交,费用有何变动?

如果申请人已经提交I-485申请调整身份,那么申请人无需为EAD与AP申请补交任何费用。

 I-485的申请流程是如何进行的?

第一步是从向移民局Lockbox Facility或是服务中心上交申请开始。申请提交後,移民局下一步会通知申请者提取指纹检测信息。移民局会告知申请者与当地申请服务中心(ASC)联系,预约指纹提取事宜或者直接预约面试。再下一步,FBI将指纹输入执法数据库进行比对检查。在此期间,如果查出申请人缺失某项文件或者文件内容不详(例如,显示身份关系的文件不详),移民局会与申请人联络要求补齐证据(RFE)。

 移民局针对I-485申请都检查哪些内容?

移民局针对I-485申请主要检查以下五点:

  1. 请愿书调查。美国移民局将申请人请愿书与欺诈请愿记录黑名单对比 (该名单涉及任何包含欺诈成分的历史申请);
  2. 背景调查。美国移民局利用多所法律机构数据库信息排查过去移民有问题的个人以及对美国构成安全威胁的个人。
  3. 请愿资料与历史资料记录比对调查。美国移民局将同时提交的请愿书与已掌握的来自申请人与受益人,或者任何一方的资料进行对比,以确定请愿中的信息是否一致。
  4. 文件资料真实性调查。
  5. 附加收益申请调查。移民局在下达EAD (Form I-765)或者AP(Form I-131)裁决之前,对所有与I-485同时提交的I-140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I-485申请需要进行面试吗?

I-485申请可以不必面试,但究竟是否能够避免面试全由移民局决定。通常情况下,职业移民相关类别的申请人如果之前已经办理过非移民签证,那么这次则不需要进行面试。面试环节省去后,申请会被直接送达服务中心进行终审环节的审核。但是,如果移民局要求必须面试,那么该申请人的全部材料会被送至当地办事处,由当地办事处进行面试,并最终对其申请进行裁决。一旦申请转发到当地办事处,所有的状态查询及附加收益检查都交由当地部门处理。

 如果要进行面试的话,都需要带些什么?

在递交申请资料并完成指纹提取之后,需要面试的申请人会收到来自移民局的面试安排信件通知。信件上会注明面试时间、地点以及需要携带的文件资料。面试前,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I-693表单的体检报告结果(只限于个别在递交身份调整时没有及时递交体检报告的申请人)
  2. 护照
  3. I-94表单
  4. 所有资料原件
  5. 最新雇佣信,注明当前工作日期及薪金水平
  6. 与身份调整申请同时递交的其他申请的所有材料
  7. 面试预约通知

 面试时如何进行的?通常会提到哪些问题?

申请人宣誓之后,移民局审查官会对个人信息进行核对修改。审查官可能针对以下三点提出问题:

  1. I-485表单上涉及可能引起被拒签的问题
  2. 永久居住的问题;如果是职业移民,通常会提问工作相关的问题
  3. 如果申请人处于长期无业状态,检察官会仔细盘问经济来源问题,以排除非法务工的可能。

 如果面试时申请没通过怎么办?

面试时申请没有得到批准,通常原因有两个:1)需要额外补充信息;2)移民局还没有收到相关许可证明。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要在这些问题解决之后才会收到批准通知。

 什么时候可以收到批准通知?收到之后可以随意到境外旅游吗?可以开始工作吗?

当DOS下达签证号码以后,申请人会收到正式批准通知,即I-181B表单。此外,移民局会签发永久居民卡,即I-551表单。需要注意的是,I-181B批准通知并不足以作为出国旅游及工作的足够证据。申请人在拿到批准通知以后,需要到移民局办公室领取永久居住的临时证明。这里所指的临时证明一般是新居民护照上的一个印章。有了这个印章,申请人就可以随意出国旅游,出入境,也可以在授权下工作。

 如果配偶/子女还在原籍国怎么办?他们的签证会被批准吗?

当然。如果申请人已办理身份调整申请,那么其配偶及不满21岁的未婚子女就可以在原籍国的美国领事馆获取移民签证。这一过程叫做副申请人“跟随加入”主申请人。申请人需负责事先告知当地美国领事馆其永久居住身份已变更。

 如果在申请变更身份期间,子女年龄刚好超过21岁怎么办?

这个不影响。新的移民法将外国人类别进一步细分,其中有一项是专门针对这种在等待办理移民手续过程中可能超过年龄的子女。

 在等待I-485过程中可以换工作吗?这样会影响I-140的合法性吗?

新的移民法规定,已申请调整身份的个人,在超过180天等待时间后可以变更工作或雇主。只要新工作仍然是相同或相似职业类别,I-140或劳工许可的有效性就不会受到影响。

 如果申请被拒怎么办?可以上诉吗?

一旦申请被拒,移民局会为申请人提供书面决议,详陈拒绝原因。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的非移民签证还未到期,可以继续以合法身份留在美国。但是,如果申请人非移民签证已过期,那么申请人将会面临被遣送回国的风险。移民局下达的裁决不允许任何上诉请求。但是,如果局势逆转,例如申请人刚得到某项关键性证据可以左右申请的结果;或者移民局最新下达的某项法律条款对申请人案例有利,足以更改判决;那么申请人可以要求移民局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