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Archives: 华裔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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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可以申请EAD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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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EAD卡的一般类别如下(但不局限于以下):

  • 在直接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位寻求OPT的F-1学生。在符合资格认证的美国学校注册为至少9个月的全职学生后,外国学生可以申请EAD卡;
  • 被提供校外工作的由符合资格的国际组织赞助的F-1学生;
  • 由于经济形式严峻的原因,寻求校外工作的F-1学生。外国申请人必须提交相关证据,如详细陈述由于无法预料的经济情况而产生此要求,以及申请人曾试图寻找雇主已提交过劳资证明的校外工作。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F-1的信息,请点击F-1学生签证。
  • 交换学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小孩(J-2持有者)。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声明和支持材料证明其工作对于J-1不是必要的支持,而是出于其它目的。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J-1的信息,请点击J-1签证。
  • 身份调整申请人。在外国人提交身份调整申请(I-485)同时或之后,可以提交EAD卡申请。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身份调整(Adjustment of Status)信息,请点击身份调整。
  • 完成学业后寻求实习的M-1学生。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M签证信息,请点击职业学校学生签证
  • 持K-1签证的美国公民的非移民未婚夫妻或K-2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入境后90天内可以申请EAD卡。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K签证信息,请点击K-1签证信息。
  • 家庭团聚移民计划(Family Unity Program)。如果已经在这个计划下获得移民申請批准,外国人可以提交EAD卡申请。申请时需附上一份移民身份批准信复印件。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家庭移民(Family Sponsored Immigration)信息,请点击家庭移民。
  • L-2签证持有人。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跨国公司高管签证信息,请点击L-1签证.
  • 庇护者(Asylee,已获得庇护)。
  • 在1995年1月4日或之后申请庇护的申请人(庇护申请仍在处理中)。如果申请人在1995年1月4日或之后申请庇护以及暂缓递解出境,应至少等待150天以上才能有资格申请EAD卡。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庇护信息,请点击这里。
  • 难民。
  • 以难民身份入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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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许可(EAD)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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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工作许可证(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简称EAD卡,也称工卡)是移民局批准一个外国人在某段时间内(通常为一年)在美国工作的一份授权就业卡。EAD卡是一张卡片,上面有外国人的相片,名字和照片,同时还有有效期的到期时间。拥有了EAD卡,一个外国人就可以在美国合法地为任何雇主工作。当然,如果一个外国人有合法的身份如H-1B,L-1,L-2,或者O-1,他/她也能够为特定雇主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工作无需EAD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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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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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 投资移民 EB5

为了吸引外资,创造就业机会,刺激美国经济增长,美国政府于1990年在《美国移民归化法案》,创立了职业移民第五优先(第203(b)(5)条的8 U.S.C.§1153(b)(5)款, 又称 EB-5投资移民,有时又称投资移民),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 投资移民(EB-5)对于拥有足够资产并有意移民美国的外国公民来说是很有优越性。

 

 

根据美国国土安全局和移民局于2010年6月16日发表的对投资移民(EB-5)的备忘录, 美国每年约有10,000个签证名额分配给合格的外国投资移民申请人,其中有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又称 TEA)创立新企业的投资移民者,另外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地区中心(Regional Centers,又称RC)的投资移民者。在该法律最初创建的几年中,移民局每年只发签发约300-400 EB-5签证。近年来, 随着中国国力大幅提升,对外交流不断增加,很多富裕人士通过EB5投资来达到移民美国的目的。 由于EB5的名额被越来越多的中国大陆人士使用,未来EB5可能由于名额供不应求而出现排期。

美国的EB5投资移民,一般不要求申请人拥有任何学历,或者其它履历以及资质,无论申请人是什么国籍,是否有投资经验,是否有企业管理技能,甚至是否会说英文都可以申请。但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投资对象与方式

EB-5投资签证规定申请人投资的经营实体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在美国包括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及其他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非盈利机构。

对于投资方式,移民局的规定同样相当灵活,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投资方式来申请绿卡。

  1. 新的商业企业(New Business Enterprise)。作为最基础的投资方式,申请人可以:a. 在美国任何地域创立和经营管理一个新的企业,收购一个原已存在的企业并在实质性上重建或重组此企业;
    b. 投资一个存在的企业并使其净值或员工数增长40%。

多个EB-5申请人可以同时投资一个企业,但该投资的数额和创造的工作机会平均到各个投资者的头上依然必须满足移民局的要求。

  1. 困难企业(Troubled Enterprise)。

申请人可以通过收购并经营管理一个困难企业来申请EB5移民签证。困难企业是指存在了两年以上,并且在申请人提出投资移民申请(I-526表格)之前一 年到两年内企业净资产(net worth loss)亏损超过20%。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申请人,美国移民局并不要求增加10个就业岗位,而只是要求在至少两年内保持现有的10个以上的岗位或投资时的雇佣状态,但作为收购已经存在的企业的特殊情况,依然要求净值上升40%。

  • 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投资者也可以把钱投给移民局核准的“地区中心”, 成为某个项目的合伙人或股东。为了刺激外国资本的投资,美国移民将每年3000个签证分配给投资“地区中心”的EB-5申请人。“地区中心”相对其他投资方式独具特色,比如不要求投资者参与日常公司管理,除了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也符合移民局对于“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要求等等。目前,几乎90%-95%的EB-5 申请人都选择了这种投资方式。

  • 最低投资金额限制

一般而言,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美元。但是事有例外,为了刺激美国偏远或高失业率地区的经济发展,移民局规定如果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处在 “目标就业区域”(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人口低于2万的农村地区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金额限制可下调到不少于50万美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绝大部门的地区中心的投资门槛是不少于50万美元。

  • 创造就业岗位

除了投资资金外,另一个核心的要求是创造就业。法律规定一般是,在I-526表格批准后的两年内,对于创立新企业的投资人,投资的新企业必须直接雇佣10个全职以上的美国员工; 对于参加地区中心计划的投资人,需要证明区域中心正在按照其被批准的商业计划运营; 对于收购困难企业 的投资人,需要至少保持投资时的雇用员工人数。 法律规定的美国员工包括,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者、其他合法移民,EB-5投资人本人和配偶子女不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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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杰出跨国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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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第三种类别的优先劳工是「跨国企业经理人」,也就是由同一个跨国企业派驻至美国的专业经理人。符合此资格的跨国企业经理人或主管在申请前三年中必须至少有一年在申请公司担任经理级以上的职位,且来美国之后将在美国的该公司相关企业中担任经理级以上的职位。

 不需申请劳工证

跨国企业经理人属于优先劳工类别,不需要透过劳工证申请流程。

 不可自行申请

在美国移民局(USCIS)法规规定下,必须由雇主提出申请案,且需说明该跨国企业经理人的在美国及国外的工作内容、国外工作时间等必要内容。

 须提供证明

要申请的跨国企业经理人必须要有美国雇主出具正式证明且提供详细的资如,如在跨国公司工作资历年数、跨国公司及美国雇主的关系、美国雇主在美国成立的时间等。详细必备文件请见相关连结。

 补充资料

在某些案件中,审核官员可能会要求补充资料文件来决定是否核准申请案。

 针对美国雇主申请的条件

美国移民局(USCIS)规定申请的美国雇主必须是与该外籍人士工作的跨国公司为同一公司或是子公司或分公司。但对于申请的公司没有设限公司的大小或营业额。不过,美国移民局(USCIS)要求跨国企业必须在超过两个国家以上经商,其中须包括美国,不论是直接经商或是透过子公司运作。此外,申请的雇主公司必须至少在美国经商一年以上才可以开始申请。

 如果是跨国公司并购美国公司?

没有规定美国公司及外国跨国公司之间的关系一定要存续一年以上才能申请「跨国企业经理人」移民。法规仅规定美国雇主必须在美国经商一年以上。所以,即使美国雇主是被该外籍人士的跨国公司并购,还是可以立即提出申请案,只要该外籍人士是符合跨国经理人的资格。

 「经理人」的资格

为了符合「经理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要件。通常,工厂生产线的主管不被视为满足「经理人」的条件,除非该主管管理的是非常专业的员工。因此所管理的属下层级也会被考虑在内,重点是看该主管的工作是否为促进公司商业发展所需。

法律条文的界定为:

  1. 管理一家公司、部门、分公司或某职能
  2. 监管、控制具有专业能力的属下或是管理某特定职能
  3. 个人拥有权威及权力可作出雇用或解雇或是高阶的决定或是
  4. 有权力行使关於运作上的决定

 「高阶经理人」的资格

可被视为高阶经理人的申请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必须管理一个组织、主要的部门或是职能
  2. 有权力设定目标和政策
  3. 有很高的权限行使决定或是
  4. 只接受更高阶层如董事会、股东的监管

同时也包括那些生产产品所必须的职能或是组织必要的服务例如工程师或是建筑师。

 申请前三年必须有一年为申请公司工作

在工作年数的认定方面,美国移民局规定(USCIS)申请的外籍人士申请前三年内必须有一年是为申请的雇主工作,法规没有禁止以加总的方式来计算。

 「投资移民」(EB-5)的替代方案

只要符合资格的话,公司企业的拥有者也可以申请「跨国企业经理人」移民。但如果该公司未来的员工也是公司的所有者的话,美国移民局会特别仔细审理。这个类别也是投资移民(EB-5)的替代方案。只要小心的规划此种方式,投资者也可以不需像「投资移民」那样投资大钱就可获得移民签证。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与我们联系如果你想知道如何申请的话,请看本网站相关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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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B杰出教授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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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B1-B为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教授丶研究员」类别的简称。要符合这个类别的移民者必须在特定的学术领域中获得国际性的卓越声誉。而且至少要有三年以上在该学术领域教学或研究的经验。此外,不需要透过申请工作证的程序,需由雇主提供工作职位且由雇主进行申请。大学或学院的教师或研究员的工作必须是终身职教授或是在将来可授予终身职的教职制度。

 

 不可自行申请

必须要有美国雇主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申请案(USCIS),申请案的外籍人士则为受益人。

 签证名额数量不受限

不管是什么国家,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EB-1)的签证名额都没有数量的受限是可立即申请的。依目前情况看,都没有任何官方消息指出在这个类别近期会有截止日期的限制。

 资格限制

外籍人士必须是杰出的教授或研究员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在特定的学术领域中获得国际性的卓越声誉,至少要有三年以上在该学术领域教学或研究的经验,而且

  1. 申请的雇主给予的工作必须是终身职教授职位或是将来可授予终身职的职位或是同等的研究职位,或
  2. 研究工作的职位不能有年限的限制或是可视为固定永久职,或
  3. 同等的私人雇主给予的研究职位,如果该雇主雇用至少三名全职研究员且在该研究领域可证明有一定贡献。

 证明有国际级声誉

申请「杰出教授、研究员」类别(EB1-B)的外籍人士必须在特定的学术领域中获得国际性的卓越声誉。美国移民局(USCIS)规定准许在申请时递交专家推荐信来证明该外籍人士为杰出教授或研究员。此类的推荐信必须详细撰写该外籍人士在科学上或学术上的成就及重大贡献。

 「三年」教学或研究经验

申请的外籍人士必须要有三年以上在学术领域的教学或研究经验。如果是在攻读硕博士期间的教学、研究经验的话,该外籍人士必须拿到该学位才可计入,而且该期间的教学必须是负全责,研究则必须是在该学术领域被视为杰出的研究。教学、研究的证明必须由现任雇主或前任雇主以书面形式递交,其中必须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职称、工作内容等详细资料。

 终身教授职或同等职位

最后一项关于受益人的资格要求是必须有大学终身教职或同等职位或是在私人雇主有同等的研究职位(该私人雇主必须至少雇用三名以上的全职研究员且在研究领域有可证明的成就)。

 永久固定研究职位

由于许多大学的研究职位并不提供终身教授职位。因此美国移民局(USCIS)认定如果申请的大学可以提供「永久研究职位」也可适用于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永定」的定义是雇员没有限期或定期可继续的工作,除非有重大原因雇主才可解除其工作关系。

 私人雇主的等同职位

美国移民局(USCIS)也同意私人雇主以等同职位申请,因为私人雇主通常没有终身教授的职位。这里「等同」的意思必须是工作内容与学术领域里的「永久固定研究工作」类似。

 符合资格的「雇主」

联邦丶州政府丶地方政府的政府机构不符合「杰出教授、研究员」类别的雇主,除非该政府机构是美国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

 「杰出」的标准

要符合「杰出教授、研究员」类别,外籍人士至少需要符合下述条件两项以上:

  1. 因为杰出成就而获得重大成就奖项或优秀奖项的证明
  2. 加入学术组织,且该组织的入会条件必须是有重大成就、贡献
  3. 在专业期刊发表文章但需翻译成英文后提交,送审时需包括书名、日期及该外籍人士撰写的部分(如果是共同发表的话)
  4. 参与其专业领域或相关学术领域的评审工作
  5. 在其专业领域或学术领域有重大贡献
  6. 在其专业领域公开发表学术著作、书籍、在国际期刊上的论文

 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标准

如同「杰出人士」类别(EB1-A)的标准,美国移民局会采用两阶段判定标准。第一,计算案件提供几种类型的证明。第二,最终以整体来决定该外籍人士是否符合杰出,而法条中列出的证明条件仅是参考的概要。最终还是要看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是否符合享有国际声誉的教授或研究员。如果仅只是提供两项符合法条的证明,并非获得核准的保证。审核官员还是要加以判断。如果美国移民局(USCIS)判定送审的文件不足以证明符合资格,可能会要求补送文件资料。详情请见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所整理的资料。

在1992年6月由前美国移民局(INS)所作出的备忘录显示以下的文件可视为杰出教授或研究员的强有力证明:

  1. 在学术研讨会或座谈会经同侪评鉴的发表论文
  2. 在学术期刊经同侪评鉴的发表论文
  3. 同专业领域的学者专家推荐
  4. 发表论文被引用次数且被视为权威论文的列表
  5. 参与审核评鉴学术期刊论文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