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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税收原因放弃美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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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美国公民为了逃避纳税义务而放弃美国国籍。针对这个情况,国会2008年通过了HEART 法案,使得逃避纳税义务变得更加困难。本文将给那些正在考虑放弃美国国籍的人士简要解释一下放弃国籍之后在税法上会产生哪些影响。美国公民在国务院完成放弃国籍手续之后还需要到税务局(IRS)完成必备手续才能改变自己的纳税义务。根据针对弃籍人士的特殊税务规定,所有弃籍人士必须向税务局(IRS)递交8854表格,并且满足条件的个人(满足规定所列3个条件中任意一条)还必须按照市值缴纳“弃籍税”。弃籍人士还必须为自己本年度从1月1日至弃籍之日期间的收入报税,使用的报税表格是1040表格,特殊情况下使用1040NR表格。

 

针对弃籍人士的特殊税务规定

针对弃籍人士的特殊税务规定主要收录在IRC877中。税法上,弃籍包括两种情况:1)放弃美国国籍;2)放弃“长期”美国永久居留权。所有弃籍人士必须向税务局(IRS)递交8854表格,并且满足条件的个人(满足规定所列3个条件中任意一条)还必须按照市值缴纳“弃籍税。”您可以点击这里下载8854表格,如果您想查看8854表格的填写说明,请点击这里。未能递交8854表格将导致$10,000美元罚款。

为了决定递交8854表格的时间,以及计算“弃籍税”税款,我们必须首先弄清税法上所认定的放弃国籍的日期是哪一天。一般来说,以下4类日期中最早的一个就是税法认定的“放弃国籍日”:

  • 在美国外交官或者领事面前声明放弃美国国籍之日,(但是请注意,国籍的自愿放弃必须通过国务院随后签发的“丧失国籍证明”得到确认);
  • 向国务院提交关于“自己之前表明放弃国籍的行为”的书面声明之日;(但是请注意,国籍的自愿放弃必须通过国务院随后签发的“丧失国籍证明”得到确认);
  • 国务院签发“丧失国籍证明”之日;
  • 美国法院取消“归化证明” 之日。

8854表格要求您确认截止放弃国籍之日的5年之内,您严格遵守了联邦税法规定。因此,无论是否已经过期还是能否全额缴纳,您这5年都必须完全报税。延迟报税的个人,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分期缴纳相关税金,但是在分期缴纳期间您必须继续遵守所有的报税及纳税规定。如果您还没有报税,您可以点击“Haven’t Filed an Income Tax Return? Here’s what to do”一文了解更多信息。如果您未能在这5年之内遵守联邦税法规定,您需要按照市值缴纳“弃籍税,”并且可能面临额外的罚款或者其他处罚。8854表格在您递交1040表格报税时要一起附上。并且,您还需要将一份填写完毕的8854表格邮寄至以下地址: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Philadelphia, PA 19255-0549

 

最终报税

除了按照相关规定递交8854表格之外,放弃国籍的个人还必须向税务局(IRS)递交1040表格,完成最后一次报税。您可以从这里下载1040表格,并且点击这里查看1040表格填写说明。因为从您放弃国籍之日起就不再是美国公民了,因此,最后一次报税周期仅须涵盖本年度1月1日至放弃国籍之日, 无须涵盖一整年度。

案例:Maggie于2012年8月14日在美国驻新加坡大使馆一名外交官面前声明放弃美国国籍。随后她收到了国务院签发的“丧失国籍证明”。Maggie之后向IRS最后一次递交1040表格进行报税,报税周期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14日。Maggie报税同时附上了一份填写完毕的8854表格,并且邮寄了一份8854表格至费城财政部办公室。

 

按市值缴纳“弃籍税”以及赠予税

满足针对弃籍人士的特殊税务规定所列3个条件中任意一条的个人还必须按照市值缴纳“弃籍税。”该规定同时针对美国公民接受的礼物以和赠予设置了一种赠予税。如果您想详细了解可能导致需要缴纳“弃籍税”的3个条件,请参阅《 Covered Expatriate的定义》一文。

 

结语

任何政府的运转都离不开税收。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美国政府会采取各种措施,减少由于富人放弃美国长期永久居留权而带来的税收损失。自愿放弃美国国籍的个人不仅需要递交1040表格进行最后一次报税,还需要附带递交8854表格,并且还有可能需要按照市值缴纳“弃籍税”(详细信息请参阅《 Covered Expatriate的定义》一文)。由于税法非常繁冗复杂,放弃美国国籍时如果未能履行必须税法义务将面临罚款等各种惩罚,因此,我们强烈建议计划放弃美国国籍的人士咨询一位有经验的会计师或者税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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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国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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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世界各国公民以及政府之间的互动越来越频繁,随之而来的就是越来越复杂的外交问题。 由于各国都有各自关于本国国籍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之间难免会产生冲突, 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双重国籍问题。除了美国等少数国家之外,大多数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一般来说,双重国籍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 比如:

  • 出生 – 一些国家自动赋予所有在境内出生的婴儿本国国籍。比如,外国人在美国出生的子女可以获得美国国籍以及父母祖国国籍。但是,外交人员在所驻国出生的子女不具有该国国籍。
  • 归化 – 某些国家同意获得外国国籍的本国公民保持本国国籍;但是也有一些国家要求所有通过归化获得本国国籍的公民放弃其他国籍。
  • 婚姻 – 通过与外国公民结婚获得双重国籍。大多数国家认为通过婚姻获得双重国籍不属于 自愿获得双重国籍,因此即使一些国家通常情况下不承认双重国籍,也会承认通过婚姻获得的双重国籍。
  • 条约 – 国家之间可以通过条约赋予签约国公民双重国籍。
  • 默认 – A国公民获得B国籍,但是A国不知道这一事实,那么该公民有可能具有双重国籍。

由于各国国籍以及公民义务、权利规定各不相同,存在很多不一致甚至互相冲突的地方,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政府允许但是不鼓励双重国籍。比如,某人同时拥有美国以及另一国国籍,如果该国要求公民所尽的义务与美国要求公民所尽的义务互相冲突,那么就会产生很多问题。另外,拥有双重国籍也意味着必须同时遵守美国以及该国法律,两国都有有权施行本国法律、政策,尤其当双重国籍拥有者身在本国的时候。简单来说,双重国籍拥有者身在哪一国就被认为是哪一国的公民。下面这个例子可以帮助您更好的理解:

Josh出生在美国因此拥有美国国籍。同时,由于Josh的妈妈来自萨尔瓦多,因此Josh也拥有萨尔瓦多国籍。当Josh身在美国的时候,就是美国公民,必须遵守美国法律,萨尔瓦多无法影响美国法律对Josh的效力。同样,当Josh身在萨尔瓦多的时候,就是萨尔瓦多公民,不管Josh在萨尔瓦多遇到任何麻烦,美国也无法给Josh提供太多帮助。

上述例子中,当Josh身在美国或者萨尔瓦多时,所在国对Josh有完全的管辖权。但是,如果Josh去巴西度假,但是不幸被巴西警方逮捕,那么哪一国可以介入此事,美国还是萨尔瓦多?总的来说,与Josh联系更紧密的国家可以为Josh提供领事保护。那么如何决定哪一国与Josh的联系更紧密呢?1930年联合国海牙国籍公约提出了几个考虑因素:惯常居所、家庭纽带、公共生活参与度、利益中心、子女教育等,具体情况具体考虑。当然也有可能两国可以同时提供领事保护。

军事义务

 

双重国籍拥有者在其他国家服过兵役并不能免除其在美国的军事义务。如果两国的军事义务相冲突,那么双重国籍拥有者的美国国籍可能会受到影响。比如说:某人具有美国国籍以及A国国籍,美国和A国处于战争状态,如果他此时在A国军队服役,那么他的美国国籍自动丧失。

护照

 

双重国籍拥有者一般都持有两国护照。美国政府要求本国公民持美国护照进出美国。其他国家或许也有相似规定。使用外国护照不会影响美国国籍。

为联邦政府工作时需要进行安全审查

 

双重国籍拥有者申请联邦政府工作岗位时,如果该岗位能够接触到机密信息(机密信息通常和国家安全相关),申请者的双重国籍可能会给他会带来一些麻烦。虽然接触机密信息的前提条件是拥有美国国籍,但是拥有美国国籍并不意味着可以自动获得接触机密信息的资格。国务院在决定是否给予申请者接触机密信息的资格时会审查申请者的全部背景资料,仔细权衡。这么做的主要原因是担心双重国籍拥有者对美国的忠诚度问题。国务院必须确信双重国籍拥有者不会把另一个国家的利益凌驾于美国利益之上,不会将机密信息泄露给其他国家。以下一些情况可能会给申请者带来一些麻烦:

  • 拥有双重国籍,持有外国护照;
  • 使用外国护照;
  • 在外国服过兵役;
  • 在外国获得福利(医疗、教育、退休金等)
  • 在外国持续居住很长时间;
  • 在外国政府部门工作或者希望为外国政府部门工作
  • 在外国选举中投票
  • 其他将外国利益凌驾于美国利益之上的行为。

但是,以下一些因素可以在国务院审查时对申请者有所帮助:

  • 双重国籍并非自愿取得,而是因为出生或婚姻而获得;
  • 能够表明申请者将外国利益凌驾于美国利益之上的行为发生在申请者获得美国国籍之前;
  • 该行为已经被美国惩罚过;
  • 申请者已经表明自己希望放弃外国国籍的意愿。

解决双重国籍问题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些国家可以通过以下一些途径解决双重国籍问题:

  • 成年之后自主选择――双重国籍拥有者在成年之后必须选择一个国籍作为自己的国籍,放弃另外一个。
  • 以“代”为限制――只有在外国出生的第一代或者第一及第二代具有本国血统的婴儿可以拥有本国国籍。
  • 登记注册――想要获得本国国籍必须在婴儿出生之后到本国相应机构登记注册。
  • 延迟赋予国籍――出生在父母国籍国之外的人可以在放弃其他国籍之后获得父母国籍国国籍。
  • 外交限制――外交人员在所驻国出生的子女不具有该国国籍。
  • 法律限制――只有在得到原先国籍国同意时才能通过归化获得另一国国籍,归化之后,原先国籍丧失。
  • 实际操作――一国可以有条件的赋予本国公民移居他国的自由,本国公民归化外国国籍之后不再对本国负有忠诚义务。

双重国籍有好处也后坏处,会带来不少复杂的外交问题,并且有可能影响到拥有者的美国国籍。我们建议您在决定是否获取外国国籍、是否继续保持双重国籍时仔细研究各国的国籍法,理解获取双重国籍可能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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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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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境内出生的人即为美国公民,其出生证为美国公民身份的证明。美国境内包括所有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以及美国本土外属地。

如果父母是在海外的美国公民,在以下情况,这个人为美国公民,而基于以下情况的美国公民,需要获得公民证以证明其公民身份。

  • 出生时父母双方均为美国公民并且至少一方曾在美国居住过。如果是在美国领事馆或大使馆注册的,海外的出生证就是公民身份的证明。在这种情形中,也可申请护照让自己的公民身份获得认证。如果需要其它证明公民身份的证据,则可以提交「公民证申请」(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Citizenship,即N-600表格)以获取公民证。如果为收养子女,则可提交N-643表格以获取公民证。
  • 出生时父母其中一人为美国公民,做为美国公民的父亲或母亲在其出生前在美国至少居住5年,并且其中两年是在满十四岁以后在美国居住的时间。如果是在美国领事馆或大使馆注册的,海外的出生证就是公民身份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也可申请护照认证其公民身份。如果需要其它证明公民身份的证据,则可以提交「公民证申请」(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Citizenship,即N-600表格)以获取公民证。如果为收养子女,则可提交N-643表格以获取公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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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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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美国公民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出生。如果一个人在美国境内出生则自动成为公民。在这种情况下,其出生证明就是他/她的公民身份的证明。如果一个人在美国境外出生,但他/她父母之一为美国公民并且在一定条件下,他/她也是美国公民。这种情况下,他/她需要获得公民证以证明他/她的公民身份。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通过出生获得公民身份的信息,请点击出生为公民。

成为美国公民的第二种方式是满足2001年2月27日生效的Child Citizenship Act中规定的公民身份要求。如果小孩满足这些要求,他/她就自动成为美国公民而不用通过出生成为美国公民,或者通过入籍程序成为公民。在这种情况下,他/她需要获得公民证以证明他/她的公民身份。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Child Citizenship Act的信息,请点击这里。

成为美国公民的第三种方式是通过入籍(Naturalization)程序。入籍(Naturalization)使得那些不是通过出生成为美国公民的人可以成为美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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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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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能够移民美国的人数按法律规定,是有名额限制的。由于个国申请移民人数过多,超过其法定的名额,申请人要排队等候名额,所以就产生了所谓的移民排期表。美国移民的排期表,包括亲属移民排期表和职业移民排期表。这里我们需要解释一下签证排期中几个概念。

什么是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

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是外国人最早提交移民申请的日期。对于家庭移民申请,这个日期就是USCIS收到代表外国人提交的移民申请(I-130表格)的日期。对于职业移民的申请,这个日期就是劳工部DOL收到劳工证申请(PERM)的日期,或者在不要求劳工证的情况下(如NIW) I-140提交的日期。

什么是截止日期(cut-off date)?

由于某些外国人受到年度移民签证名额和某些类别名额已满的限制,国务院会发布一个基于优先日期的月度签证排期表(Visa Bulletin)以调控可提交身份调整申请(I-485表格)或进行领事馆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的申请人资格。在这个列表上,国务院会分别为家庭移民申请和职业移民申请的每个优先类别提供一个截止日期(cut-off date)。申请人的出生地决定了其应该适用哪个截止日期。

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和截止日期(cut-off date)的重要性是什么?

对于那些受到年度移民签证名额限制的外国人来说,优先日期和排期截止日期决定了他们可以提交身份调整申请(I-485表格)或进行领事馆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的时间。如果他们的优先日期早于国务院公务的截止日期,则他们可以申请身份调整。反之,他们则必须等待直到截止日期在优先日期之后。因此,优先日期越早,外国人就能越快地提交I-485申请。

案例:

  • John来自墨西哥,提交了家庭移民第一类优先申请,优先日期为1993年5 月20日。如果当时国务院签证排期表上这个类别的截止日期是1992年1月1日,因为John的优先日期并没有在截止日期之前,他就必须等待,直到截止日期在其优先日期之后才能提交身份调整申请(也就是说他必须等到截止日为1993年5月21日或之后)。
  • Jen来自印度,提交了家庭移民第三类优先申请,他的优先日期是1998年7月22日。如果国务院签证排期表上这一类别的截止日期目前是1998年8月1日。因为Jen的优先日期早于截止日期,她就可以提交身份调整申请。
  • 李先生来自中国,申请了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他的优先日期是2005年7月2日。如果国务院签证排期表上这个类别设定的截止日期是2005年7月1日。因为李先生的优先日期在截止日期之后,他还不能提交身份调整申请,只能继续等待。
  • Doug来自菲律宾,申请了职业移民第四类优先,他的优先日期是2006年4月22日。如果签证排期表上这一类别设定的截止日期是「当前(Current)」。这就意味着这个类别的截止日期就是日历上的当日。因此,Doug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尽快地提交身份调整申请。

哪些人需要注意优先日期,哪些人不需要?

那些会受制于年度移民签证名额限制的外国人需要密切关注优先日期。换句话说,优先日期影响家庭移​​民四个优先类别任意一类的申请人,以及理论上所有的职业移民申请人。但是,实际上来说,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特殊技能人才、杰出研究人员和跨国公司主管),第四类优先(某些特殊移民),第五类优先(投资者)以及职业移民类别中的宗教工作者通常一直都有名额。对于家庭移民申请来说,申请人为美国公民的直接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不需要考虑优先日期,因为他们不受年度移民签证名额限制。

签证的可用量、配额和截止日期是由什么人决定的?

国会通过分配移民签证的数目来决定每个类别每个国家可进入美国的移民数量。这个决定会影响所有家庭移民和职业移民类别的可用签证数量并设定配额。基于国会设定的数目,国务院决定截止日期以公平地在各个类别分配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