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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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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结合了有限合伙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特点,或者说是优势而成的。其一,他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公司行为,财产和债务是和成立者个人完全分离的,这就像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另一方面,他可以如有限合伙那样,不以公司实体的名义报税,而仅报个人收入税,从而不必承担所谓的“双重课税”。但是,美国法律并不认可有限责任公司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incorporated),因此在交易方面会受到一些限制。因此,如果有实力,同样可以避免双重课税的S型公司值得推荐。但无论如何,有限责任公司LLC对于那些刚刚起步的business来说,应该是利大于弊的。下面我们看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哪些优势: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较为简单,需要提交的材料较少。相应的准备工作比较简单,只需要有公司名称,公司目的,成立者姓名和地址等就基本足够了。
  • 之前提到了,有限责任公司能够避免双重课税,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缴税方式,可以想合伙那样,不以法人实体报税,而以个人报税。并且有限责任公司没有S型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
  • 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模式也是多样的,可以由所有股东共同管理,也可以由股东选出一人来进行管理。而股份有限公司只能由董事会指认经理进行管理。

有利就有弊,有限责任公司同样会具有一些弊端,比如有的州,如纽约州和德州会向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格外的税,税额的高低是由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利润,股东人数以及注入资本而定;另外,如果没有管理协议,有限责任公司可能会产生和普通合伙一样的管理问题;最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同样不能做IPO上市,这也限制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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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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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中国关于合伙的概念是一致的。所谓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 LP,根据美国法律,是指合伙中通常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或多名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通常会对该有限合伙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并且进行日常的管理,而其他有限合伙人通常不会参与合伙的日常事务管理。不像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合伙的债务会直接落到各个合伙人的头上。此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自己的出资比例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最多出现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

下面来看看有限合伙的优势:

    •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双赢局面

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的日常运行有绝对的管理权和自由裁量权。同时有限合伙人作为被动的投资者仅以自己的出资比例为限承担合伙的债务,降低了风险。值得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人如果参与有限合伙的日常管理,随着程度加深,有可能被法律视为普通合伙人因而承担更多的风险。

    • 有限合伙的缴税优势

和普通合伙一样,有限合伙同样可以避免双重课税的问题,即合伙收入不会想法人实体公司那样在公司层面被征收公司收入税的同时,员工还会被就薪水再次征收个人收入税。同时,合伙收入是按照合伙人的个人收入税率征收。当然,这是不是有利于合伙人,那就取决于个人收入税的税率了。

    • 有限合伙的管理优势

不像普通合伙所有合伙人都对合伙的日常事务具有管理的职权,有限合伙中得普通合伙人会独立管理所有的合伙日常事务,而其他有限合伙人通常对合伙的日常事务无权过问。如此一来便避免了管理权的纷争以及意见不同意带来的管理问题。当然,根据合伙的协议,有个有限合伙中可以拥有多个普通合伙人共同管理合伙事务。另外,如果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通过协议日益涉及合伙日常事务的管理,那么在合伙陷入诉讼的时候,他极有可能被法官认定为普通合伙人从而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当然,即使是有限合伙,也具有一些不足之处。

  • 最大的不足在于有限合伙依然不具有法人的独立身份,因此即使是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他们对合伙的债务依然要依照他们的投资比例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更是要对合伙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什么呢?如果合伙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所有有限合伙人必须依照出资比例以个人资产进行偿还,剩下的债务将全部由普通合伙人进行偿还。
  • 股票上市是很多商业实体的主要融资手段,上市公司可以在短时间内筹措大量资金用于产业的扩展。而所有的合伙,无论有限合伙还是普通合伙,他们的股份都是不能公开交易的。当然这并不影响合伙的盈利,只是他们很难做到像大的上市公司那样的规模。

因此,所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如果一位筹划在美国创业者即想施展他的管理才能,又不愿意让自己的个人财产完全沉浸在风险之中,那么合伙对他可能不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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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成立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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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你身在何方,无论你是什么身份,你都可以在美国成立公司。不像中国成立公司有各种麻烦的条条框框,只要交够了申请费,按政府的要求提交正确的申请表格就可以在美国注册公司。公司从事的业务美国政府也不会管你,即使你想成立核反应堆公司也无所谓。只是,公司成立之初的只是一个空壳,也就是所谓的“皮包公司”。如果你不投入运行,这个“皮包”就会放在那,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

为什么要成立公司呢?答案有很多,对于国外的移民或者仅仅希望在美国工作的人来说,成立公司的目的大概有这么几个方面。

    • 需要美国公司作为移民申请的申请人。比如L-1跨国公司高管和专业人员工作签证和EB-1C跨国公司经理高管移民就是典型的需要美国关联公司作为申请人。在我们接触的很多案例中,移民者就是通过在美国设立国内公司的子公司来申请L-1签证,然后在美国公司成立一年后进行EB-1C的申请的。比如,王先生在国内有自己的软件公司,现在他想开拓美国市场,他就可以在美国设立一家分公司,自己任总经理然后以该分公司为申请人为自己申请L-1签证来美国工作,一年后申请EB-1C移民。

而根据移民局的新政策,现在公司设立者还可以为自己申请H-1B签证,只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包括公司对设立者有独立的控制权,公司能为设立者提供一个真实的职位,公司有能力支付高于现行工资的薪水。比如MSA专业的小李在毕业后和自己的另两个同学设立了一家会计事务所,小李主要是做会计师的专业工作,也适当的参与管理。这个事务所同时还雇佣了3个美国会计师,那么这个会计事务所就可能可以为小李申请H-1B工作签证。

对于这些人,成立公司是他们完成相应的工作签证签证或者移民申请的第一步

  • 对于一些期望通过EB-5投资来达到移民目的的投资人,如果在某个行业有相当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等等。投资百万在美国设立,运营公司并直接雇佣10个美国工人(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以及其他有工作许可的移民),也是不错的选择。
  • 即使你不需要通过设立公司来达到签证或移民申请的目的,比如你是通过家属移民来到美国的,只要你有想法,有项目,或者有兴趣都可以设立公司来经营,为子孙后代打下基础。

既然在美国设立公司如此容易,那就赶紧注册一个吧。稍等,之前提到了,注册一个公司如果无法经营就毫无意义,相当于白白向州政府交了好几百大洋。因此首先我们应该了解美国有哪些形式的公司。

美国的公司形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LC或LLC),有限合伙(LP),有限责任合伙(LLP)以及股份有限公司(Inc.或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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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领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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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美国进行跨国领养有三种形式:基于《海牙跨国领养公约》的领养,“非公约”领养(或孤儿领养)以及I-130形式。这三种领养形式都会为被领养人带来移民的利益。

下面我们大致介绍一下这三种形式:

2008年4月1日,美国正式加入《海牙跨国领养公约》,这为在美国进行跨国领养提供了重要标准和法律保障。

海牙公约适用于美国夫妇领养其他公约国的公民,因此,这种领养形式被称为公约领养。在这种领养形式下,有领养意愿的美国夫妇不能指定领养某人,因为被领养人是由相应的公约国提供的。并且,该美国夫妇也不能和该被领养人的亲生父母,孤儿院或者其他法定的监护人取得直接联系。

如果被领养人是非海牙领养公约的缔约国,那么另一种领养程序将被适用。此时,该被领养人必须满足美国移民法对于孤儿的定义,他们才可能通过领养获得美国绿卡或者公民身份。

I-130程序与前面两者不同,它要求领养人在提交移民申请之前拥有至少两年被领养人的监护权并且至少和被领养人共同居住两年。绿卡持有者同样可以成为该中领养形式的领养人。

对于该三种领养形式的特点和不同情参见如下表格:

I-130 程序 非公约领养 公约领养
移民法定义 INA §101(b)(1)(E) INA §101(b)(1)(F) INA §101(b)(1)(G)
表格 I-130 I-600A (可选)
I-600
I-800A 和I-800
被领养人年龄限制 领养时16岁以下,或如果有16岁以下弟妹,领养时18岁以下 提交申请时16岁以下,或如果有16岁以下弟妹,提交申请养时18岁以下 提交申请时16岁以下(无例外)
被领养人是否必须是孤儿 不,只要被领养人的父母同意放弃作为父母的权利 是,孤儿被移民法定义为“由于父母死亡或失踪,或被抛弃遗弃,或与父母分离,或丢失,或父母均无力提供合理的照料并且通过书面的不可逆转的形式放弃父母权利”的等待领养的儿童 不,但是该被领养人的父母必须是无力抚养并且同意放弃父母权利
申请人必须为美国公民吗 不必须,绿卡持有者也可以申请 是的,申请人必须为美国公民并且其配偶必须至少是绿卡身份 是的,申请人必须为美国公民并且其配偶必须至少是绿卡身份
单人可以领养吗 是的(没有年龄限制) 是的,但须25岁以上 是的,但须25岁以上
24个月的法定监护权? 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24个月共同居住? 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被领养人入境无需检查 可能 必须通过检查 必须通过检查
与被领养人的亲生父母,孤儿院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 可以 可以 不可以
是否有相关机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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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相关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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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如果一个人出生在美国境内,但父母都是外国人,他/她也是公民吗?

答: 是的,无关父母的国籍,只要出生在美国境内就是美国公民。

问: 成为公民有哪些方式?

答: 成为美国公民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出生。 如果一个人在美国境内出生则自动成为公民。 在这种情况下,其出生证明就是他/她的公民身份的证明。 如果一个人在美国境外出生,但他/她父母之一为美国公民并且在一定条件下,他/她也是美国公民。这种情况下,他/她需要获得公民证以证明他/她的公民身份。)。

成为美国公民的第二种方式是满足2001年2月27日生效的 Child Citizenship Act 中规定的公民身份要求。如果小孩满足这些要求,他/她就自动成为美国公民而不用通过出生成为美国公民,或者通过入籍程序成为公民。在这种情况下,他/她需要获得公民证以证明他/她的公民身份。 (了解更多关于Child Citizenship Act的信息,请点击The Child Citizenship Act)。

成为美国公民的第三种方式是通过一个称为入籍的程序。入籍使得那些不是通过出生成为美国公民的人可以成为美国公民。 (了解更多关于入籍的信息,请点击入籍)。

问: 如果不能通过出生或Child Citizenship Act 2000成为公民,那如何成为公民呢?

答: 可以通过入籍程序(Naturalizaiton)成为公民。入籍就是指一个外国人成为美国公民的过程。要通过入籍成为美国公民,外国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请点击这里了解详细入籍要求

问: 如果在国外出生,在出生时可以获得公民身份吗?

答: 可以的。在以下情况,一个人在美国国外出生时仍为美国公民:

  • 出生时父母双方均为美国公民并且至少一方曾在美国居住过。如果是在美国领事馆或大使馆注册的,海外的出生证就是公民身份的证明。在这种情形中,也可申请护照来让自己的公民身份获得认证。如果需要其它证明公民身份的证据,则可以提交「公民证申请」(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Citizenship,即N-600表格)以获取公民证。如果为收养子女,则可提交N-643表格以获取公民证。
  • 出生时父母其中一人为美国公民,做为美国公民的父亲或母亲在其出生前在美国至少居住5年,并且其中两年是在满十四岁以后在美国居住的时间。如果是在美国领事馆或大使馆注册的,海外的出生证就是公民身份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也可申请护照认证其公民身份。如果需要其它证明公民身份的证据,则可以提交「公民证申请」(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Citizenship,即N-600表格)以获取公民证。如果为收养子女,则可提交N-643表格以获取公民证。

问: 如果我的孩子是收养的,可以根据Child Citizenship Act满足美国公民的条件吗?

答: 可以。但他/她必须满足法案规定的所有要求以符合美国公民的条件。了解关於这些要求的信息,请点击The Child Citizenship Act

问: 如果我的小孩是收养的,并因其根据Child Citizenship Act满足公民的条件为美国公民,我应该提交什麼表格申请公民证?

答: 你需要提交N-643表格。

问: 如果我的小孩是亲生的,并因其根据Child Citizenship Act满足公民的条件为美国公民,我应该提交什麼表格申请公民证?

答: 你需要提交N-600表格。

问: 根据Child Citizenship Act,我需要向移民局为我小孩申请美国公民身份吗?

答: 不需要。根据该法案,如果你的小孩满足美国公民的各项要求,他/她就自动成为美国公民,而你无需再做任何事。你可以获取文件以证明你小孩的公民身份。这可以通过申请公民证来完成。

问: 如果我的小孩根据该法案满足美国公民的所有条件,但除了其永久居民的申请还在等待中以外,他是否能被自动授予美国公民身份?

答: 不能。小孩要从该法案受益必须已经成为永久居民。如果他/她没有永久居民身份,就算其申请在进行中,他/她也不会被认定为美国公民。但是,如果其申请获得批准,并且在批准时,根据该法案,你的小孩仍然满足美国公民的所有要求,则他/她被认为是美国公民。

问: Child Citizenship Act什么时候生效?

答: 该法案于2001年2月27日起生效。

问: 如果我的小孩在2001年2月27日以前根据该法案满足美国公民的所有条件,但在该日或以后不满足这些条件,我的小孩是美国公民吗?

答: 不是。该法案于2001年2月27日起生效,则表示在当日或之后才会授予满足条件的小孩美国公民身份。在该日之前,不会授予美国公民身份,就算该法案于2000年10月通过,而小孩在法案通过日和生效日期间符合公民条件也不行。如果在法案生效日前,你的小孩符合公民条件,但当日或之后不符合条件,根据法案,你的小孩不是美国公民。如果你的小孩在生效日后仍然符合条件,则他/她在2001年2月27日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问: 根据Child Citizenship Act我的小孩满足美国公民的所有条件,但我是通过入籍成为美国公民的,我的小孩也为美国公民吗?

答: 是的。跟据该法案,一个小孩成为美国公民的条件之一就是使他/她的父母之一应为美国公民。而这个父母可以出生为美国公民也可以通过入籍成为美国公民。

问: 我是17岁的永久居民,我的父母离婚了。在关于监护权的法庭决议中,我的美国公民父母被授予了探视权利。但我的非美国公民父母被授予了合法监护权。根据法案,我仍符合美国公民的条件吗?

答: 不符合。根据该法案,成为美国公民的条件之一就是作为美国公民的父母一方应拥有小孩的合法监护权。如果你的美国公民父母没有监护权,你就不符合条件。但你符合加速入籍程序的要求。

问: 如果我的18岁生日在2001年2月27日之前,根据Child Citizenship Act我符合美国公民的条件吗?

答: 不符合。该法案的条件之一就是小孩在18岁以下才能受益于该法案。如果你的生日是2001年2月27日或更早,你不能受益。

问: 我的小孩持有绿卡,但是一直在国外居住。根据Child Citizenship Act我的小孩能被认为是美国公民吗?

答: 不能。要符合条件,你的小孩必须实际身在美国境内并永久居住在美国。如果你的小孩搬到美国永久居住并在进入美国时满足法案规定所有要求,他/她就自动成为美国公民。